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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死1分钟不算工伤的规定该改了

晚死1分钟不算工伤的规定该改了,48小时认定时效可视为一道“硬”标准,确实很难钻空子。但问题在于,它回避了医疗抢救本身的复杂性。

  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在妻子脑死亡之后继续坚持治疗,导致妻子的法律认定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因此,童先生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最终,童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

  工伤认定的48小时条款,可追溯至《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这起案件中,若完全按照这一规定,当地法院的判决似乎并没有错。然而,这一判决结果及该规定的正当性却注定引发争议。

  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对这样的认定标准,不仅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公众也很难理解。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与这起案件中家属因坚持治疗而超出了工伤认定时效不同,在不少案例中,用工方利用这一规定逃避了赔偿。例如,2012年,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工作期间因脑溢血送医院,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其脑死亡,但劳务公司要求医院全力维持尹广安生命以超过48小时期限。

  工伤如何认定,考验的是立法者对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平衡能力。认定标准过松,难免为“骗”工伤行为留下空子,加重企业负担;认定标准过紧,则可能为职工的权益保障蒙上阴影。48小时认定时效可视为一道“硬”标准,确实很难钻空子。但问题在于,它回避了医疗抢救本身的复杂性,比如救治条件不同,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

  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背后蕴含的伦理风险和道德困境不容小觑。于情于法,对“48小时条款”的修改不应该再被搁置。一个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法律条款是不能保障正义的。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不只是死抠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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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14日,冯某到某印刷公司工作,印刷公司一直未为冯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7月29日,冯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一直未上班。后冯某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2月28日,冯某与印刷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内容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印刷公司一次性赔偿冯某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陪护费等一切费用6万元;此事故一次性了结,永不再议。2015年4月,冯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印刷公司支付拖欠的2014年5~7月的工资8930.99元。仲裁委裁决后,冯某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印刷公司辩称,冯某的各项请求已经在2015年2月28日双方达成的协议中处理完毕,因此冯某再次要求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从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内容看,印刷公司支付冯某6万元是仅就冯某受伤事宜做出的赔偿数额,并未涉及其他费用。冯某受伤前在印刷公司付出了劳动,印刷公司应支付工资。印刷公司掌握管理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应由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但印刷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不足以证明冯某的工资发放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冯某主张印刷公司拖欠其2012年5~7月的工资,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印刷公司支付冯某拖欠的工资8930.99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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