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12日说,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这七类违法行为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被社会公布的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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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于2010年5月入职某技术公司,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门主管,月工资12000元。一年过后,技术公司向小王送达了一份调整岗位通知书,载明因公司内部人员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部门主管助理,同时,月工资调整为10000元。小王拒绝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调整,提起仲裁、诉讼,主张公司应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最终,法院认定技术公司调岗降薪的行为无效,技术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
评析:技术公司未与小王协商,便以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擅自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同时降低了工资标准,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调岗降薪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调岗降薪。作为劳动者,小王有权拒绝技术公司的调岗降薪,并有权主张双方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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