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工时制度的多起争议引发热烈讨论。先有沃尔玛强推综合工时制度引发各地员工的强烈反对,进而引起部分群体性劳动争议;再有58同城宣布实行“九九六”工时制度,同样引起员工的不满,不排除采取进一步维权行动的可能。58同城为何要置劳动基准法于不顾而实行“九九六”工时制度?“九九六工时制度”究竟有何不妥?笔者结合劳动法理论和实务谈谈个人的看法。
众所周知,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针政策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这一宏观经济环境决定了企业在运行和管理过程中降低人力成本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事实上,供给侧改革目标下的去产能、降成本等任务,也体现了这一经济发展态势及企业管理趋势。58同城推行“九九六”工时制度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从目前查阅的材料来看,我们不得而知,但降低用工成本无疑是其主要动机。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等于变相地降低工资成本和提高员工劳动生产率,同时也有变相迫使员工主动离职,进而降低解雇成本等考虑。58同城出台这一工作时间的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是受宏观经济环境决定的,经济下行迫使企业降低成本。故在此意义上,我们不宜断言58同城及其CEO姚劲波具有主观恶意,甚至我们可以相信58同城是“不得以而为之”。
所谓“九九六”工时制度,就是每天上午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稍有劳动法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一制度看起来与我国劳动基准法关于工时制度的基准规定是冲突的。我国的工时制度大致分为标准工时制和非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度须满足三个要素: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故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会被认定为加班;非标准工时制主要可分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58同城如采取标准工时制度,其宣布实行“九九六”工时制度,到底有无违反劳动立法?此时,有两个关于加班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一,如实行“九九六”工时制,58同城员工每天的加班时间是多少?第二,如果员工同意58同城的“九九六”工时制,且58同城也愿意依法支付加班费,该制度是否违法?如果58同城将上午、下午及晚上的工作时间分别规定,比如上午3个小时,下午3个小时,晚上2个小时,那么只有周六是加班或者每日加班1-2小时,也就是说,此时即使算加班也没有突破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如58同城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至晚上9点,即使58同城愿意支付加班费,无疑也违反了“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的基准性规定。
通过上文分析,58同城实行“九九六”工时制度,在员工不同意和虽然员工同意但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均属于违法,但在员工同意以及加班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时就一定可行吗?具体还要看是否合规。笔者认为,58同城即使将“九九六”工时制度设定在法定标准之内,也必须接受合规性的拷问。按照劳动规章制度立法及用工管理的要求,“九九六”工时制度要得以执行,必须在以下管理环节中要合规:
第一,修定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工时的规定。工时制度关涉劳动者切身利益,其内容、程序必须合法,即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向劳动者有效公示。但58同城只是口头宣布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九九六”工时制度,显然并未经过民主程序修订并向劳动者有效公示。
第二,退一步说,即使58同城履行了工时制度修订的合法程序,还必须要变更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58同城必须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可以主张优先适用原劳动合同。
经过多年发展,58同城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服务平台,业务覆盖招聘、房产、汽车、金融及生活服务等各个领域。我们注意到58同城企业文化的表述中,第一个的核心价值观就是“用户第一”,涉及员工管理的核心价值观有“主动协作”和“学习成长”。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本身作为互联网平台公司,以“用户第一”作为核心价值观本无可厚非,但“用户第一”价值观依靠什么实现?依靠资本还是员工?58同城作为服务行业且处于互联网轻资产运行时代,员工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决定并保证了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故笔者认为,58同城宣布实行“九九六”工时制度,先抛开其是否合法不论,单就其与员工的沟通本身来说,已缺乏诚意和必要的人性化管理手段。这与其企业文化实际上是相悖的,道理很简单,处于不满和情绪化状态的员工何来认真贴心的服务,有如何保证“用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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