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期间,已成为人们的出行高峰。刚结束的中秋小长假,本市再次出现车流、客流“井喷”,游客“扎堆”现象。对此,有专家指出,带薪年休假不仅可以避免人们在小长假、黄金周集中出游,还可以让职工享受更灵活的休假权,让假期更有弹性。然而,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起,对于多数职工来说,带薪年休假还“落”在纸上,“私人订制”的假期仍然短缺。数据显示,58%的受访者没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其中50%的受访者虽然单位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执行率低,落实差而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
今年天津市总工会为鼓励职工带薪休假,开展“你休假我买单”活动,这也是市总工会为职工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市总工会出资180万元,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按照持卡会员人数配比,对到市总工会北戴河工人疗养院和蓟州培训中心休闲度假的劳模先进人物、一线职工,按照每人每天120元标准给予补助。截至目前,到北戴河工人疗养院进行疗养的劳模先进人物、一线职工有1800人。
此外,中国水电十三局工会在充分调研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2012年在拟定的《集体合同》中增加了有关执行国家法定休假制度条款,带薪年假具体实施细则,完全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并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今年年休假我和家人去了趟海南,避开了节假日旅游高峰,感觉很轻松。”在事业单位做会计的王女士说,“我工作了12年,一年有10天的带薪休假,单位的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得很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申请带薪年休假。”然而,在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工小张,提到带薪休假一脸无奈地说:“我在公司工作5年了,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也没有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偿,更不敢向人力部门询问,万一让老板知道了,还会影响以后发展,真是有苦难言啊!”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一项调查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50.4%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具体单位性质上,74.3%的人认为私企带薪休假实行情况最差,其次为个体工商户。除此之外,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常常由于自身收入和前途而主动放弃休假。张强是一位在电子产品企业的一线操作工,他的薪酬按“基本工资+提成”计算。提到年休假,他说:“公司有带薪年假的制度,但是我和身边同事几乎没有休假的,如果某月选择休年假,那么当月的全勤奖没有不说,还会影响到每月的考核和收入。”
然而,像张强所在单位一样,许多职工不愿意以牺牲薪酬为代价换取假期,便放弃了自己的休假权利。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在现实中,这项规定被一些用人单位,尤其中小型私营企业忽略,职工们也出于种种原因在劳动侵权面前选择沉默。
记者采访了解到,私营企业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和员工都在打经济算盘:企业不愿增加用工成本,又怕生产受影响,而员工担心收入减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务部部长谷艳艳说,在近年来受理的职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职工带薪休假的诉求基本上都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附随内容出现,因未落实带薪休假而单独采取维权手段的几乎没有。也就是说,对于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多数职工都放弃维权、不敢维权,大部分来维权的都是已经辞职或即将离职的人员,在职的职工由于担心失业或者影响自身发展、晋升而主动放弃合法年休假权利。
此外,谷艳艳介绍,加之现有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责任界定还存在模糊的地方,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劳动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因此,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一般不主动提出让职工休年假。
记者了解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因此,工会应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劳资双方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劳资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如果职工因此提起诉讼,工会应予以支持。
考虑到水电行业施工的特殊性,大部分职工选择把带薪年假挪到汛期、冬季这些施工清闲的季节,与其他法定节假日一起休。为了保证带薪年假执行到位,每年公司各级工会在调研、职工代表巡视中专程对此进行满意度调查。公司工会副主席郎保国解释:每年,无论是远在海外、外埠还是在津职工,大约80%的员工都能休带薪假。因各种原因未休的,公司也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报酬。“这些年公司从未发生因职工不能休带薪年假,导致情绪不稳或向工会反映意见,执行带薪年假制度大大提高了员工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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