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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让税收失信者无处可藏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将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列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应采取的约束和惩戒措施,为税务部门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更坚强的制度保障。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公布办法》),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的初步建立。2014年12月,与20个部门签署《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开始建立。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布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黑名单”公布制度日臻完善。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作为政府多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和联合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社会监管网络体系的基础,是税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

  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不但会被曝光,就连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会被一并公布。比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信息,相关的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截至2016年6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黑名单”2470件,其中:偷税案件1362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16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57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796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36件,其他类型(复合案件)203件。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税收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程,不仅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税收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而且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重要内容。自该制度试行以来,全国公安部门已经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483人次,实际阻止出境56人次,涉及北京、河北、辽宁、浙江、广东、福建、海南、四川、重庆、深圳等地区。

  税务与公安、银行等20余个部门联合实施的惩戒措施范围还涵盖其他16个领域的严格管理限制。包括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被质监部门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海关部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等。可以说,一旦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那就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了。

  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共有620件偷税和1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当事人主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占已公布案件比例达25.14%;因修复信用入库税款23.35亿元,滞纳金6.46亿元,罚款10.24亿元,合计达40.05亿元。税务部门及时将案件信息从公布栏中予以撤出,同时将相关执行入库情况推送给其他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建议依法撤销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纳税人提供了亡羊补牢、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减小了税收行政成本,实现了征纳双赢。信用修复机制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乃至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不断发展、不断更新、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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