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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个缴纳仅1个半在使用 专家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

取消公积金?读懂不满情绪中的制度疴疾。现实的问题是,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很多民企存在经营和生存压力,已经无力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当前,由房价演绎的故事最多,与之相关的住房公积金也风生水起。这一次引发大家关注的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比例。据报道,2015年北京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比例仅占缴存职工的1.5%左右。也就是说,100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只有一个半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这让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一语道破,“事实上,前些年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和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有能力建房或从有关方面分配到房源,能够让单位员工的住房有保障或是分配到福利房。这就造成目前这部分单位及其员工还交着住房公积金,享受着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却不需要再买房。”

  统计显示,2015年全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14549.46亿元,比上年增长12.29%。在缴存人数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职工占60.16%,远远超过“半壁江山”。

  但很多民企不给职工缴住房公积金,违法吗?数据表明,民营企业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吸纳了80%左右的社会就业。这些数据说明,多数的民企并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民营企业也是应该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我们鲜少看到因民营企业不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除了收入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以外,民企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跟民企的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为了减轻企业压力,今年上半年,已经有政策明确,对于一些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缓缴、降低缴纳比例、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作为中国新住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构建中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之一,是住房保障的关键金融支持手段,也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金融制度。当前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职工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受益者,而民企中只有极少数职工是住房公积金受益者,这无形中扩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水平。

  但是,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张鑫并不认为自己是高收入者。她告诉记者,她目前的级别是正处级,但是每个月的工资仅有8000元。除了供养一家老小,每个月剩不下几个钱,对她而言,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像国企、央企尤其是金融部门的收入比我们高很多,住房公积金也高出我们很多,他们才是真正的高收入者。”张鑫说,笼统地将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高收入的国企放在一起并不合理。

  尽管如此,和收入更低的大多数民营企业职工相比,张鑫是幸运的,毕竟在事业单位,工资旱涝保收。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解决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以及由此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高级经济师徐迅向提出了他的看法,“一方面要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的缴存水平,避免住房公积金变成一种特殊福利;另一方面,要把民企作为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重点来对待。只有让更多的民企和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才能缩小由住房公积金导致的收入水平的差距。另外,还要在使用和提取公积金的范围和手续环节方面,大力进行改革,才能让更多的人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8月5日发布的《中国劳动力成本问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近年来有所上升,其中增长最快的是住房公积金,而且住房公积金主要在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者中,低收入行业和普通职工却没有平等受益,由此进一步带来收入分配不公。因此,该报告建议“取消显著增长而又带来分配不公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但是,也有学者反对取消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苏海南认为:个人缴纳的部分是个人财产,不能动,单位缴存的部分按《条例》的说法也是归个人所有,但这个制度是有缺陷的。事实上,有钱的单位、有钱的个人因个人公积金锦上添花,没钱的单位、没钱的个人是雪中没人送炭,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关系需要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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