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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明确的要求,全国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都应该遵循此条例和新公文格式标准。接下来,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统一为国际标准a4型,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使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规范。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版头有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和签发人6个要素,其中前3个和第6个要素不是所有公文都有;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主体有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9个要素;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版记有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两个要素;页码是版心外要素。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年份”要用全称,不可简化,如“2011”不可写成“11”。发文字号应该注意的问题是括注年份的是六角括号“〔〕”,而不是方括号“[]”。正文引用文件名称后圆括号里的发文字号中,一样应该用六角括号“〔〕”。下行文的发文字号居中排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发文机关名称经常被忽略。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3个机关以下联合发文,应该列出所有机关的名称,4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可采用排列前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的方式。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逐级多次转发的公文,拟标题时,可直接写所转发公文的标题,但要去掉原发文机关名称,“转发”前冠转发机关

  名称。如果转发的是“通知”,可只保留一个“通知”。转发公文,不得以被转发公文的发文字号代替被转发公文进入标题。

  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编排方法见本文中“关于版记”。)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正文中结构层次使用序次语应依次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层次“一、”后面是顿号,不是逗号,也不是下脚点(齐线实心圆点);第二层“(一)”后面不能有标点;第三层“1.”中是下脚点,切不可用顿号;第四层“(1)”后面不能跟标点。层次序次语不能反序使用,可以越级使用,如果公文结构层次只有两层,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用“(一)”,也可以选用“1.”。同一个层次,使用的序次语形式必须一致。另外,如用“第一”“第二”表示次序,后跟逗号,而不能使用顿号。(非公文材料行文中,有时用外文字母表示顺序,字母后应该使用下脚点,如“a.”或“a.”,切不可用顿号。)

  以上结构层次序数规范写法适用所有文本材料行文。另需注意的是,序次语后如果使用小标题,标题结尾不应使用标点符号,如果使用句号,将失去小标题的身份,而成为本段的起领句,句号后不宜另起段,应该连续行文。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即附件说明。“附件说明”的标注规范:在正文之下空出一行居左空两个字编排“附件”二字,“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本身也不加书名号;如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标注顺序,顺序号上下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顺序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注意!“附件”两字后不加冒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格式要求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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