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丰台区花乡一林木公司上班的小刘遇到一件烦心事。2016年3月的一个周末,从西单购物回来的他在小区门口被一辆电动车撞倒,其脑袋正好磕在旁边的台阶上。路过的邻居见此情形,急忙把小刘送到了医院。检查结果为脑震荡,医生建议最好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
小刘向单位说明情况后,要求请假3个月。但因公司业务繁忙,领导没有批准,只给他2个月的假期。
2016年5月底,公司开始多次打电话通知小刘上班,小刘每次都告诉领导,自己的伤还未痊愈,希望等到6月份再去。6月末,在小刘准备回去上班的前两天,却收到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小刘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在医疗期满后拒不回公司上班,因其擅自离职并旷工1个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因此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小刘认为公司因自己休病假就解除合同的行为实在过分,但又不知如何是好,就来到花乡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工作人员了解到,小刘2014年9月15日开始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2016年3月入院治疗,小刘总共工作了1年零6个月。工作人员告诉小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同时,该法规第三条还规定了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小刘的工作时间为1年零6个月,理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并且,诊断医嘱也要求小刘至少休息3个月。因此,公司不予批准和改变医疗期长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公司在小刘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故该解除合同的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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