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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跨年劳资纠纷案透视:效率太慢了

事实上,“跨年”维权并非个例。如何减少劳动者维权时间,切切实实保障劳动者利益,这是社会各方都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广州的罗女士在珠宝厂做了10年女工,当她从人社局得知,公司未给她缴纳2008年至2012年这4年的养老保险费等社保金时,罗女士随即向所在的番禹区人社部门投诉公司,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番禹区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两年强制追缴时效”的规定,认为罗女士的请求超过了时效,因而给出了“不予查处”的回复。于是罗女士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罗女士没有想到,一走诉讼程序,等待她的是数年的“折腾”。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因此,法院认定番禺人社局的答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该撤销。用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8月30日,罗女士终于拿到一纸判决书: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不予查处工人追讨两年前社保”的回复,要求重新处理工人追讨诉求。

  两场官司都胜诉了,但3年时间过去了……罗女士的3年维权路并非劳资纠纷案中耗费时间最长的。

  1997年,东莞的潘先生进入本地某厂工作。由于长期接触油墨、天那水等有毒原料,潘先生于2009年七八月感到身体不适,并被诊断出白血病。虽然相关部门为潘先生开出了工伤认定书,但工厂依然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同时还拒绝为潘先生安排工作。

  2011年8月,潘先生向东莞市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服务申请。在市总工会和工会律师的努力下,潘先生在两次诉讼中均胜诉。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工厂需向潘先生支付工伤待遇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损失合计180810.32元,并安排他从事适当的工作。

  然而,厂方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潘先生再次向市总工会请求援助。通过强制措施,2014年底,潘先生终于收到厂方的赔偿,这件案子也在耗时5年之后划上了句号。

  劳动者维权时间长、索赔难似乎是劳资纠纷案件中的一个定律。潘先生的案例中涉及需要时间认定的因素,而朱女士的案件则是明明白白的权益纠纷,但在追讨过程中也花费了将近一年半的时间。

  2011年,朱女士进入珠三角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怀孕的朱女士突然被公司解雇,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没有出生证”。即使出具了出生证,朱女士仍然无法正常工作。

  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根据“女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等有关法律规定,朱女士向镇仲裁庭申请仲裁。尽管胜诉,朱女士产后依然无法正常上班。随后,朱女士3次向当地市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的请求。经过积极援助,市总工会和工会律师成功为朱女士争取到相关法律待遇。而此时,朱女士已经走过了将近1年半的维权之路。

  对于劳动者维权所费时长之久,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许平坚告诉记者:“这几起案例中,尽管胜诉了,等的时间长了点。”而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时间主要耗在“走程序”上。

  “在较为简单的劳资纠纷案件中,如果只涉及工资拖欠,法律程序就会显得过于冗长。”许平坚说,要是其中还涉及到行政问题,例如行政诉讼或者工伤认定,要走劳动争议诉讼程序,那么时间就会更长。“这个程序完全走下来,大概也要三五年。”许平坚自己就曾处理过一个长达7年的工伤纠纷案件。

  此外,东莞市总工会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诉讼中,不同诉求会涉及不同的法律程序,而每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都需要耗费较长时间。

  “拿潘先生的案例来说,他先后提出两个诉求,第一个是要求公司给工伤职业病的赔偿,第二个则是其他的费用或者待遇,所以这一案件总共牵涉到两个法律程序,为此耗费的时间也特别长。而法律程序是谁也无法避免或者超越的。”该工作人员说。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杨满玉则指出了劳动者自身维权知识欠缺的问题。“很多劳动者在遭遇劳动侵权时,不知道通过哪些途径,到哪些部门去寻求帮助和维权。”杨满玉说,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劳动者在维权初始阶段可能会通过一些不恰当的手段,或者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因而延长了维权时间,甚至耽误了维权的效果。

  与此同时,不少用人单位也会出现“无赖”举动。现年62岁的广西人吴伯,原系一家土石方公司的员工,2013年他发生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工伤,公司却拖欠工伤赔偿金38万多元拒不赔偿。因公司不服鉴定,吴伯和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判定土石方公司向吴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8万多元。该公司却“喊穷”,隐瞒名下存款50多万元以及多部车辆。法院对此开出了10万元的巨额罚单。公司的“无赖”让吴伯的维权路走了3年。

  许平坚还认为,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常常都会进入一个误区。“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曾经试过滥用诉权——没有考虑案子的具体情况,随意申请诉讼或者仲裁。”许平坚说。由于仲裁、诉讼的费用低,不少人会选择这一途径,而没有考虑到诉讼要求是否合理,从而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也增加所费时间。

  “诉讼仲裁应该是一种终极手段,当纠纷双方分歧大,调解后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才建议大家寻求诉讼仲裁的手段,否则只会盲目增加维权时间。”许平坚说,对于一般案件,调解不失为一种合理有效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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