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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的津贴+个税标准不能再迟迟被忽视了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和居民工资收入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沉睡的不只有劳务税!稿酬个税也已有36年没有变化,教龄津贴、夜班津贴也已分别沉睡30年和20年。

  只要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都坚决维护;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权益实现、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改革,我们都支持并力促。

  日前,大批高校学生结束实习时,被要求按800元起征点、20%的税率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这一36年未作调整的税种征收标准一经报道便引起广泛关注。

  近日,全国总工会下属梳理了“沉睡”的各种税费津贴规定,并呼吁受众来讨论这些规定是否应该作出改变,让劳动者获得更多更合理的利益。这一声音得到了劳动者和媒体的热切回应。

  劳务税起征点 36年没涨

  劳务报酬所得税

  指对从事如设计、装潢、安装、制图、表演等技艺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征收的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36年前的工资个税标准和劳务报酬所得差不多,但36年过去了,工资个税的扣除标准已调整为3500元/月,现行劳务税起征点依然是雷打不动的800元。

  举个例子

  税前待遇为7000元,假设不存在社保公积金,按工资个税标准仅需缴税245元,而按劳务税标准计算,则要缴1120元。后者是前者的4倍多,可以说差别巨大。

  随着用工形式日渐丰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辞职做自由职业者。如果还把劳务报酬视作“第二职业”,与工资差别对待,势必会让他们感觉不公,负担更重。

  教龄津贴 30年未涨

  教龄津贴

  是指国家发放给教师的津贴,旨在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根据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教龄的长短对教师进行工资外的补贴。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均可享受该项津贴。

  中国从198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当时规定,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现实情况

  30年前,“教龄津贴”约占教师工资总额的1∕10左右,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执行了30年,现“教龄津贴”占教师工资多少呢?仅为1∕200左右。

  即便是从业20余年的老教师,依然是上不过“10元”。

  夜班津贴沉睡 20年

  夜班津贴

  是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而制定的津贴标准。夜班通常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

  但是,对于夜班津贴,国家层面并未出台过相关规定,都是由各地自行制定。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标准。 各地标准

  据各地人社局资料显示,上海、江苏执行的是1995年的政策,距今已经21年未涨,其中,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3.4元;而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津贴标准仅为4.4元。

  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距今19年没涨;

  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距今11年没涨;

  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距今8年没涨。

  稿酬个税起征点 36年没变

  稿酬个人所得税

  是针对稿酬所得制定的税制。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稿酬征税标准从1980年中国个税法颁布起开始施行,至今已过去36年。其间虽有过一些调整,但起征点800元一直没有变过。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出现了许多职业作家、网络作家和自由撰稿人。这些作家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稿酬是其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 政协委员曾建议应减免作者稿酬所得税,现行的稿酬征税起征点“影响了广大文字工作者的创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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