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陈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5月,陈某因机械公司拖欠1~5月份的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随后,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机械公司支付1~5月份工资2.5万元,以及经济补偿2500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陈某的申诉请求。
机械公司认为,单位已经代扣代缴陈某个人所得税,而裁决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数额未扣除这部分,属事实不清,并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裁决。陈某辩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实发工资,是税后工资,即便是税前工资,也无需由机械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院审理后判决:机械公司支付陈某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实发工资。
说法: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应发工资,是税前工资,包括扣除相应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前的工资,除非明确约定为税后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义务代扣代缴个人负担的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其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将受到劳动监察和税务部门的处罚。
故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将剩余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是恰当合理的。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实际代缴其代扣的相关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也不能向其追索该部分,只能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或是责令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和税款,或是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机械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代缴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故机械公司支付给陈某的工资数额应该扣除这部分,否则机械公司就因履行法定义务而给自己造成了额外损失。另外,若判决中的工资不扣除用人单位应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难题。用人单位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将税后工资交付给劳动者,势必会给人以没有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的印象,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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