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劳动法规 > 劳动法律:别让劳动者权益“悬空”

劳动法律:别让劳动者权益“悬空”

劳务派遣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和合理性,必须限制,劳务派遣公司要合法经营,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下来,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2015年年底,莱尼线束系统上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莱尼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上海搜英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务协议即将到期。为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2015年11月,莱尼公司向公司劳务派遣工征询意见,是否愿意留在莱尼公司原岗位工作,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工愿意留下。2015年12月1日,548名职工集体向搜英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准备与莱尼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但搜英公司拒绝给辞职的职工办理退工手续。由于原单位不办理退工,新单位则无法录用,这些职工的社保无法继续缴纳,导致职工看病就医和子女上学等一系列问题出现。今年3月,职工向劳动监察投诉,莱尼公司、搜英公司、劳动部门三方协商,4月中旬达成协议:搜英公司为职工办理退工手续,莱尼公司适当给予一些管理费作为补偿。但搜英公司没有执行协议。5月,548名职工集体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得到各级工会的支持和帮助。仲裁委和法院,都支持职工的请求,最终搜英公司同意9月初完成职工的退工手续。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制止劳务派遣制度泛滥下了大力气,推动了《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国家法规明确规定“2016年3月1日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就是人们所说的劳务用工的“大限”之期。

  劳务派遣工确实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社保待遇、同厂不同福利的现象。笔者在劳务用工制度泛滥之时,常遇到劳务工投诉,如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差别极大;没单位给他们缴纳社保或用人单位低缴社保,使他们退休后退休金很低;福利差别就更大了,具有福利色彩很浓的年终奖,用工单位不给劳务工发,派遣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基本上没有。

  《劳动合同法》修改之后,本以为阻力来自用工单位,没想到居然来自劳务派遣单位让劳动法律的执行打了折扣。利益驱动下,企业不惜侵害职工权益违反法律。劳务派遣公司赚取的是接收劳务工的用工单位向其缴纳的“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坐享其成不愿意放弃所得。但对于劳动者来讲,其间却多了一道劳动关系和劳动相分离的劳务派遣公司,等于被多扒了一层“皮”。

  上海发生的548名职工,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劳动派遣公司辞职,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就是侵权。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在职工身上打主意,以不给职工办退工手续要挟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既不成立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本来2016年年初就该完成的职工退工手续,却经历了职工投诉,企业和政府部门协商达协议,再到工会参与为职工依法维权打仲裁和法院官司,拖了9个月的时间,劳务派遣公司才不得不同意为职工办理退工手续。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就有可能出现恶意诉累的劳动争议官司,继续造成职工权益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应该严肃劳动法律得以及时执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落实,需要审时度势使用“一裁终局”制,让法律保障职工权益的规定不至于“悬着”。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