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灵活就业渐成趋势,劳务报酬所得渐成老百姓重要的收入组成部分。劳务报酬所得税涉及广告、会计、技术服务、翻译、装潢等29种劳动形式。
当前,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群体还在不断扩大,其中既有演艺明星这样的高收入群体,也有安装工人等低收入群体。用36年前制订的税收标准对繁多的劳动形式和悬殊的收入差距划线,似乎缺乏科学性。
大批高校学生结束实习时,被要求按800元起征点、20%的税率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由此引发舆论对这一税种征收标准36年未作调整的关注。36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居民工资收入水平变化天翻地覆,劳务税又岂能“一睡”36年?
36年是什么概念?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80年,我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是762元,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一次收入800元这个起征点,在1980年意味着比职工全年工资收入还要高,而到如今,还不到职工平均月工资的六分之一。
税收的种类、税率、纳税对象等标准一经确定,应当保持其一定时间内的稳定性,这是税收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明显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或与社会现实脱节的税收标准,理应适时对其进行修订。
相关部门应深入一线,分门类、分层级摸清情况,适时对这一税种的相关标准作出符合实际的调整。由于当前以劳务报酬为惟一或主要收入形式的低收入劳动者不在少数,他们的话语权较弱,有关部门在调研时应主动倾听他们的声音。
事实上,近年来,“沉睡”的税收标准,除了劳务税,还有与劳务税执行同样起征点、税率的稿酬个人所得税。对类似税种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立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应加以系统的检视和梳理,对明显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税收标准及时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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