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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理之票据结算方式——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 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 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 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1、银行本票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办理方法。

  (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 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 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 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 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印压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 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3)收款人接受银行本票后,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②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③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④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 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⑤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 载人签章证明。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被背书人。

  3、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 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 人的身份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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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 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 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银行名称。

  2、委托收款办理方法。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是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 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教人。

  3、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 城特约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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