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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落实是个难题 好结果多少带着一些心酸

一边是多数人未能享受到应有的待遇;一边是举报率非常的低,显得非常的不正常。为何不敢举报,为何要等到辞职后才来举报,这不能不说中间存在有一定的阻碍。

  带薪休假落实是个难题,据统计:2015年带薪休假人数仅为25.9%,可是真正进行举报投诉者却非常少,甚至有的地方举报者为零。辞职之后维权都那么的艰难,在职期间就更不用说。有法律规定公司就不执行,而仲裁部门又驳回申请,前面两条渠道受阻,最终到法院才获胜,虽说此胜也算是好的结局,但是花费了多少精力,消耗了多少时间,有多少人能挺得住,此种胜带有些酸楚。

  因为两年没有休年假,杨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两年21天的年假工资13902.11元。该案有了终审结果: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判决公司向杨支付13902.11元。

  获得三倍的补发工资,自身的权益得到了维护,杨先生向法院起诉最终赢得了官司,但从这案例来看,带薪休年假维权并非那么容易,经过了多个回合,先是被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驳回,即使到了法院也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可见此案的难度。

  需要指出的是,杨先生要求补发带薪休年假工资,不是在职期间,而是辞职之后,按说,当年休假当年就可以提出,为何非得等到辞职后再提出,当中自有原因,在职期间,“端得是老板的碗,看着老板的脸”,权在人家手中,谁敢开口,一旦较真,有可能工资要降低,收入要减少,甚至调换工种干粗活重活,只能是忍,到辞职之后再来算总账。此种在职不敢说,辞职再来提,并非是个案,具有普遍性。

  再则,员工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无须走法律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依据此规定,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理当主动安排。可是明明知道有法文规定,也知道硬顶着不办将得不偿失将付3倍的工资,该公司为何就不主动一点,早结早了?从以往看,不让发放工资的老板大都存有:不怕你告,你有你的说法,我有我的理由,可以说成与经济效益挂钩,也可以说成计件工资,更可以说成公司亏损,只要想不给,理由可以找出无数条。

  而找主管部门也不是那么轻松,要准备这资料那资料,有一样不齐都可能被拒绝,即使是备齐了,仲裁部门未必就能做到秉公办事,一旦与部门和当地的利益相冲突,胳膊往里拐,打起官腔,随便咬准一点,有理也成了无理,而最常用的方式就是直接推到法院去解决,“杨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多少说明此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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