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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应当强制缴纳 任何约定均属违法行为

“上‘五险一金’太麻烦,还不如把现钱拿到手”,这是许多聘用制职工较为普遍的想法。于是,企业和职工便有了一纸“职工自愿放弃‘五险一金’”的约定。

  记者近日在基层的几家煤矿了解到,一些职工不愿意缴“五险一金”,企业动员无果后,明知违法,却采取让职工写自愿放弃的书面申请作为证据。记者咨询律师后得知,“五险一金”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利益、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约定无效,应予改正。

  据了解,这些用人单位多为股份制企业,职工多为聘用制,流动性比较大。“今天在山西,明天也许就回老家啦,上‘五险一金’麻烦,我们也用不着,还是到手的钱多点好,也痛快。”临汾某煤矿的职工说。他和他的一些工友就写了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就连该矿从事劳资人事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小韩也只是缴了住房公积金,因为要贷款买房。其他“五险”他认为没用。

  律师向记者介绍,我国关于“五险一金”涉及的法律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的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行为,双方的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应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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