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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倒闭讨薪无门法援律师帮助维权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等37人在某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服装厂)工作。2016年1月,该厂因经营不善而被迫停产,吴某等人自2014年12月至停产前的工资始终未予发放。为追索劳动报酬,吴某等37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服装厂及合伙人吴某某及杜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由于吴某未提供杜某某系服装厂合伙人的证据,仲裁庭未支持关于杜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吴某等人认为裁决与事实不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等人由于家庭困难,向天津市律协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本案虽案情简单,但涉及人数众多,工作站对此高度重视,指派蓟县(现蓟州区)张世昌律师承办本案。

  张世昌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投入工作。他首先安抚受援人的情绪,随后与当事人面谈沟通案情。由于人数众多且每位受援人拖欠的金额不等,仅会见当事人这一项工作就耗费了较大的精力。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即展开,张世昌律师通过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服装厂的注册信息,搜集对吴某等人有利的证据资料;实地走访服装厂,了解到杜某某和吴某某自2008年开始共同经营该服装厂,二人均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揽业务,收取加工服务费,招聘工人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杜某某承认欠付吴某等人的工资金额,自认承担拖欠工资的1/3,并形成书面材料。

  这些证据均表明杜某某是该服装厂的实际经营合伙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也明确指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吴某等人要求服装厂合伙人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合伙人的杜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5月至7月,法院先后四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吴某某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注销登记申请。吴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要求原服装厂合伙人吴某某和杜某某连带承担拖欠的劳动报酬。原、被告对拖欠的工资事实及数额均无争议,但杜某某辩称在2013年前其与吴某某存在合伙关系,但此后已解除合伙关系。张世昌律师将调取的全部证据一一递交法庭,在证据面前任何无根据的申辩都显得苍白无力。

  法院认为该服装厂作为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当由经营者承担。2016年8月,法院最终判决吴某某和杜某某对吴某等人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系一起涉及人数众多、当地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承办律师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社会争议,影响地方的稳定。在承办律师的帮助支持下,37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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