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底,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食堂员工肖某予以开除,理由是2016年1月13日,她用公司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肖某于2006年9月入职公司,在公司食堂工作近10年,对于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肖某表示并不清楚,公司也没有培训过。“我那天确实有用洗菜盆洗内衣裤,但这种事情并不是经常发生,洗的也不是经期衣物。”肖某还说,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好,但并不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对该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甚至还有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自己并非个例。本案在劳动仲裁期间,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肖某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公司违法解除肖某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4万元。
此案裁决公布后,引发较大争议。员工用菜盆洗内衣,其行为肯定是错误且不能令人容忍的,但用人单位对肖某的处理,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中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会结合具体工作环境做出综合判断。
本市曾发生两起“偷吃单位食物案”,判决结果大相径庭。一是和平饭店的两名员工因饥饿,至厨房偷拿两个苹果。被发现后,单位解除了与两人的劳动合同。他们不服单位处理,分别诉诸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一审支持了公司做法,员工不服提起上诉,结果被驳回。
二是某食品加工公司裱花车间操作工王某在工作时,拿起一小片裱花蛋糕用的猕猴桃就吃,被新来的副经理发现。后公司以王某“偷吃公司食品”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王某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为什么员工偷拿两个苹果可以开除,而偷吃一片猕猴桃却不可以开除?是不是两个苹果的价值要远远超过一片猕猴桃?当然不是。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两案的结局如此不同呢?
首先,是在“偷吃猕猴桃案”中,作为一名食品制作车间的操作工,王某擅自吃猕猴桃的行为确有不妥,且公司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告之不允许在车间吃东西。但实际上吃猕猴桃、樱桃等水果的行为,在车间经常发生。公司称王某吃猕猴桃的行为影响很大,与事实不符。在食品加工车间,从事食品加工的劳动者边工作边吃东西,显然不利于食品安全保障,公司却没有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其次,是公司员工在从事食品加工时显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比如戴口罩。如果公司有明确戴口罩的工作规定,则王某吃一小片猕猴桃的行为就存在多个违纪行为:摘下口罩,吃公司的东西,边工作边吃。因此,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而在“偷拿苹果案”中的两人工作范围、内容并不涉及饭店厨房,属于非厨房工作人员。但他们无视规定,随意使用非员工通道,尤其是于深夜进入厨房擅取食品,其故意程度严重。我们再来看“开除用菜盆洗内衣员工”一案中,肖某的做法虽然错误,但平时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尽到了责任?是否真有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的情况出现?出现之后公司是否有严肃处理?如果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并未得到严肃处理,员工初次用菜盆洗内衣就开除,是否也有违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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