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广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已实施。个体户领取新版营业执照后,是否还需到税务机关报到?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又有哪些涉税事项需要办理?12月4日,广西税务郭税官就改革后个体工商户的涉税衔接事项答疑解惑。
据介绍,“两证整合”后,新开业的个体户将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新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功能。个体户不需像改革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持新版营业执照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管理。
广西税务郭税官提醒,在工商部门登记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体户未到税务机关报到的,将被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列入风险管理范围。若核实已发生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那么,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呢?郭税官表示,此次改革,鼓励持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户换领新版营业执照,但不会强制换照。换领了新照的个体户应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前往办理代码变更事宜,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后,若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个体户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可通过获取工商部门的共享信息,维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个体户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两证整合”后,持新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若要注销登记,应当先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由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清税证明》是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已缴清税款、办结相关涉税事宜的证明,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户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该证明。郭税官表示,开具《清税证明》30天后,“两证整合”个体户若仍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被其主管税务机关纳入税收风险管理。非“两证整合”个体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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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落实8项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税收政策。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降杠杆税收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对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把去杠杆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之一。《意见》将“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作为重要任务。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通知明确,落实好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1、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3、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4、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7、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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