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企业惩戒员工引发矛盾的事件层出不穷,前有阿里巴巴“月饼门”事件,后有员工菜盆内洗内裤被开除事件等等。作为企业管理员工的方式,用工惩戒一直是许多企业管理员工常用的“利器”,事实却是,这“利器”运用不当,可能给企业带来“后患”。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就企业用工惩戒问题展开讨论。
案例一:2016年5月,一个女白领使用打车软件叫车上班,说下车后用手机支付。当天司机师傅等了很久,一直没有等到该白领支付车费,直到第二天仍没有收到。在这期间,司机师傅拨打了好几次她叫车时使用的手机号码,一直处无人接听的状态。
之后,司机根据该白领下车的地点找到她的公司。开始时,该公司的前台拒绝为司机提供公司内部电话帮忙找人,可是司机师傅坚决的态度引来了公司的HR。在公司HR了解了事情前后经过后,通过手机号码找到了该白领,并督促其支付了前一日的36元车费。
车费已经补交了,但是事情还没有结束。出乎司机师傅的意料,这位白领之后即被公司开除。
案例二:2012年2月14日,有员工举报在12日凌晨2点,有两人私自进入和平饭店的厨房偷拿物品。经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该两人为饭店总机接待员小张和小王,两人随后书面承认曾进厨房拿了两个苹果。
根据饭店《员工手册》的规定:“有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的,作辞退处理”,饭店随后与两人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小张与小王却认为自己在当班期间因感饥饿,路经厨房时进去拿了两个苹果充饥,而苹果价值较低,只是“偷吃”,不构成“偷窃”。
分析:律师们首先对企业用工管理惩戒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固有权说:企业为了维持工作规律、经营秩序的需要,理所当然拥有对于职工管理的权限,一般也称为用工自主权。二,契约说:企业对于员工的惩戒,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上进行约定的行为为限。三,维护企业秩序说:企业就维持企业秩序中必要的事项,订立一般性规则,进而依其所制定的规则对违规的职工施加惩戒以制裁,同时员工也负有遵守的义务,也就是说,要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惩戒行为。
有律师提出,劳动义务是企业用工管理惩戒的基础。行业习惯、行业惯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都是惩戒的基础规范。考虑惩戒权问题,不能只看义务,还要看权利,比如财产权。当个人行为影响了企业的财产权、影响企业的收益,那么员工也应该有义务修正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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