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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遭刁难涨薪福利皆没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日前,职工徐先生来访反映,因为没有答应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他竟遭到了单位不公正对待。

  据徐先生反映,13年前,他应聘进入一家私企工作。他刚进公司那几年,公司的效益很好,几乎每年都给职工加工资。他的工作表现一直也不错,所以在他进公司满十年时,公司便和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知,从两年前开始,公司的效益就逐步滑坡,几个月前,公司开始裁减人员,公司人事部分批找职工谈话,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先与一些年轻的职工谈了话,很多职工都选择了签协议走人。一个多月前,人事部的工作人员也约谈了他,称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员,不过公司还是希望能和职工好好谈,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现在可以给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他一听就不乐意了,说,自己在公司干了10多年,怎么就给3个月工资的补偿?但工作人员还是坚称,公司这次补偿方案就是给3个月工资,之前那些职工都是拿着3个月工资补偿走人的。不过工作人员又说,考虑到他是老职工,公司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照顾,再多给他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他当即表示不愿意按这个标准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人事部门的人就再也没有找他谈过话,他依旧正常上班。原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结果最近他却连连遭遇不公。先是公司给除他以外的所有职工涨了工资,之后公司发放福利时独独没有他的份。他向公司人事部门了解情况,人事部门说这是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执行的,但是具体规定却不让他看。他觉得,公司这是想逼他自己走人。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第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但应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不得胁迫。单位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有理由,若是因为单位经济不好而裁员的,一要走程序二要按规定进行补偿。第二,只给一个职工不涨工资显然有违同工同酬原则。《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虽然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单位有自主权,但这不代表单位甚至是老板一人可以随心所欲决定,还是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原则来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不加工资,职工有知情权。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现在徐先生可以要求单位提供不给其待遇的理由和依据。

  尹律师还提醒徐先生千万不要自己辞职,否则拿不到补偿金。徐先生已经在公司工作13年了,如果公司有合法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至少要给他1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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