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要素准则是指企业在处理会计要素时必须遵循的标准和原则。它们是构成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基本要素。会计要素准则着重于对各会计要素界定及其分类,以指导会计账户的设置。
1.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在会计核算中,资产按照流动性质来分类,一般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①现金及银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各种银行存款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账。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②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短期投资应当以账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③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在核算中,应当将营业与非营业性应收及预付款项分开核算;对于营业性应收款项和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可以按国家规定报经批准,提取坏账准备金,作为应收账款的减项,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列示。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摊费用应当按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④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开入当期损益。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2)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账。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账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汜账;白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记账。
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5)长期待摊费用
它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不能全部记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账。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各种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6)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2.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可以用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按照其流动性质分类,一般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2)长期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账。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
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3.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项财产物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账。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账。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以上各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4.收入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对于企业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企业一般应以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价款收回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确认营业收入。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
企业的营业收入应当按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同时经营几种基本业务的,应按种类分别列示。
5.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分为计入成本的费用和直接计入营业损益的费用。
(1)费用核算的一般规则
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采用定额成本或者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
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2)计入成本的费用和产品成本
计入成本的费用是指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分配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以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应当严格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划清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与成本产品之间的界限;划清不同产品之间的成本界限。
(3)直接计入营业损益的费用
直接计入营业损益的费用称为期间费用,包括进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不计入成本,直接列作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正确、及时地结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和营业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6.利润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税前利润是指企业从利润总额中扣减按国家规定可以扣减的项目后的余额,企业应根据税前利润缴纳所得税。税前利润扣除税金后的余额为本年度税后利润。
企业可分配利润是指税后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减去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企业如有亏损,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弥补。
企业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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