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是石家庄栾城区人,女,1969年出生,2005年底入职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月29日夜班,董某某在搬运成品袋时腰部受伤,后因伤情加重请假,进行休息治疗。单位不同意为董某某申报工伤,不仅在其请假期间停发了董某某的工资,并于2010年7月,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多次交涉未果,董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董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历经县局中止工伤认定、恢复工伤认定,市局不予认定工伤,省厅复议维持不认定工伤,两级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市局再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省厅复议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市局重新认定为工伤,省厅维持工伤认定,两级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等十几道法律程序走下来,历时长达四年多,董某某的工伤认定才在法律上有了最终结果。之后,董某某申请工伤伤残等级评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仍然不愿意给予其任何赔偿,因此,董某某向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寻求帮助。

因董某某腰部残疾行动不便,其70多岁的老母亲赵女士找到石家庄总工会。法律部孙书平部长亲自接待了赵女士,经审查认为董某某的请求符合条件,迅速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安排了最早参加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梁建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梁律师考虑到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拖延工伤认定达4年之久,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不再进行前期调解,直接提起工劳动仲裁。提出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补发工资、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请求。立案前,梁律师又分别到石家庄市工商局调取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由于案情复杂,仲裁庭的两次庭审,时间长达两天。庭上,用人单位不仅否认工伤认定结果,而且将职工因工伤请假说成是无故不到岗,还对职工的就医过程提出种种责难,对赔偿金额一概不认。梁律师对其观点一一予以反驳。劳动仲裁委于2016年1月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请求事项均得到部分支持。但是,仲裁结果关于董某某的补发工资标准、经济补偿年限等尚有不合理之处。

在市总工会的支持下,梁律师代理董某某向栾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梁律师一如既往地精心准备材料,认真参加庭审,多次在法官主持下参与调解。因用人单位态度,调解无果。2016年4月,栾城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董某某支付工资等各项共计26万余元。市总工会法律部和梁律师经仔细研究,充分考虑当事人董某某意见,决定再次为董某某提供法律援助进行上诉。现上诉案已经开过庭,还在等待结果。
在认定工伤上,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人身损害或者职业病的,通常不会发生较大争议。但是,对于职业(危险)因素造成职工疾病(伤残)的,在工伤认定机关、用人单位及职工等之间常常产生极大争议。主要是对造成职工伤残结果的原因,是职工自身条件,还是职业岗位因素,既存在难以查清事实的情形,也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比如,《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中,对职业因素(例如安排职工加班)引发疾病造成伤残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但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经常引发广泛讨论。

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翻烧饼”,往往也是对工伤认定证明标准有争议。目前,在工伤认定机关中,以保护工伤社会保险安全为由,主张采用“严格证明标准”的人不少。由此而来的是,用人单位缴费不少、负担不小,工伤认定很难、职工未受益,工伤保险结余太多、国家调降社会保险缴费。并且,这种观点也得不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对于本案,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分担用工风险,滥用程序减少损失恐怕也是重要原因。“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未落地,才有“六年未决工伤案,悲怨伤透母女心;只因工会出手,诉讼之路虽艰辛,合法权益终维护”。工会对职工董某某的法律援助,体现了职工权益得失工会感同身受的思想作风转变,也体现了工会不仅能够源头参与,也敢于让“纸上权利”变成职工的“手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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