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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受伤,怎样索要赔偿?

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工伤伤残待遇。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在山东省泰安市务工的川籍农民工蒋先生来电咨询称,今年6月,他在工地上扎钢筋时,不慎从二楼摔到了一楼,导致其腿部及手腕部受伤,住院两个月,包工头垫付了近3万元的医药费。但近几个月,包工头一直没给付工资,他只有向工友借钱生活。几天前,他要求用工方按工伤政策支付其工伤赔偿,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蒋先生问:眼看年底工地就要完工了,到时包工头走了,找哪个给我工伤赔偿呢?怎样才能索要到相关的赔偿呢?


  针对蒋生先遇到的问题,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税清蓉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在上班时间,在上班地点受伤,应算作工伤。像蒋先生这种情况应是工伤。首先,只有用人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才能作为第二顺序申请主体,持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待伤残等级下来后,就可直接申请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遭受工伤,可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停工留薪和护理费等工伤医疗待遇;因公致残的,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工伤伤残待遇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如果没有购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费用,可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还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垫付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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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陈某主张与烟台市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却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近日,陈某的申诉请求被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

  陈某称,自己于2015年6月经人介绍到建筑公司工作,同年8月被调到该公司潍坊项目部担任技术负责人。2016年2月,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电话通知将其辞退。陈某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自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支付其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500元。

  庭审中,陈某提交了通讯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设计方案审核表、建筑机械租赁合同以及手写的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的工资表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否认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对陈某提交的证据分别以系复印件、打印件或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没有出现公司名称等为由,主张与本案无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陈某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对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陈某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故不予支持。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了陈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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