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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需满足五个条件

如果不得抵扣,企业却抵扣了,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情况,就会要求企业转出进项税,并且对其进行处罚。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如果企业采购而取得的一些增值税,是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的。但是中国的增值税管理非常地严格,企业要抵扣,必须符合很多的条件,这些条件当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就会导致不得抵扣的结果。

  1.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3.业务必须真实发生;

  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5.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那对于这些条件怎么来理解呢?

  1.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个很容易理解,税务局会给企业出具一个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书,或者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一般纳税人的专用章。

  2.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那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如何理解?

  举一个企业租赁车辆的案例。

  企业如果租赁车辆,只租车不租司机,简称“干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交税率17%的增值税。如果既租车又租司机,由司机来帮企业做运输,简称“湿租”。“湿租”是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1%,因此合同里对业务性质的描述、业务性质的定性就决定了发票上的税率。如果企业去租赁一个车辆,带一个司机,那就应该按照11%来进行抵扣。如果供应商给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那就属于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是不允许抵扣的。

  “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这一点还包括其他内容,“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规定,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在形式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2.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2.3发票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看一下这三个条件: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如果客户企业采购蛋糕券、冷饮券,可以开具什么样的一个发票呢?供应商可能给企业开出食品、冷饮、礼品、蛋糕等等项目发票。但是如果客户企业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电子耗材,而供应商开出来的话,这就属于与实际交易不符,就不允许进行抵扣;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很容易理解。

  “发票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怎么理解呢?

  在2014年9月份,哈尔滨市就发出了这样一个文件,叫“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公布税务事项通知书)文,目的是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原来该企业采购水泥、购入货物的专用发票达到了69张,进项税合计900余万元,虽然该业务真实发生,但是发票加盖的是旧式的发票专用章,而税务局已经要求发票专用章进行换版,要加盖新式的发票专用章。

  仅仅是因为没有加盖新式的发票专用章,即使该章本身是真实的,税务局最后还是认定,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得用于抵扣,所以900万元进项税就不予抵扣。而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不能够进行扣除。因此铂略财务培训提醒企业,如果发票专用章有问题的,包括盖章不清楚、不是最新版的章,企业都应该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合法的、新的凭证。

  3.业务必须真实发生

  那“业务的真实发生”又怎么来理解呢?

  以开具加油发票为例,有的个人从加油站这边采购了5000元的油料,没有索取发票。有企业就要求能不能把这个发票开给企业?如果石油公司将5000元的发票开具给了企业,这就是业务不真实。作为企业是不能够用于抵扣的,尽管加油这个业务发生了,但是将油料加给企业的业务是没有发生的,这就属于业务没有真实发生,导致了不能抵扣的结果。

  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那么“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怎么来理解呢?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天之内,必须进行认证,逾期认证就无法进行抵扣,进项税转入成本。例如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是100元,增值税是17元,价税合计117元,客户收到发票后开具发票之后的180天之内去进行认证。如果没有认证,尽管这张发票本身是真实合法的,也不能用于增值税的抵扣,企业所得税原来进入成本是100元,但是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入成本,企业所得税变为117元,这就是逾期抵扣的后果,它会导致企业的成本上升,也会导致企业损失增值税抵扣这个权利。

  那么这里铂略认为需要注意,除了180天的规定以外,我们还需要在当月去申报抵扣,也就是说我们180天之内认证,认证完之后当月还得申报抵扣,这样才能够达到整个抵扣的目的。而且这个180天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节假日没有顺延的概念,因此我们绝对不能规定拿到发票之后在180天之内去进行抵扣,企业得规定,拿到发票之后,30天、60天就得去进行认证,认证完当月就得进行抵扣。否则的话,一旦错过时间导致的损失会非常地巨大。如果企业是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抵扣该怎么办呢?比如说发生了一项纠纷,比如说由于一些财务人员、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我工作无法交接,导致我没有按期进行认证和抵扣,这是不是也会导致我的巨大的损失呢?

  这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78号,它规定: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未在当天进行抵扣的,那么作出说明、提供证据以后,可以在其他的月份进行抵扣。但是财务管理者需要注意这个“客观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是企业说是客观原因就是客观原因的,是有一个列表的明确的,必须根据这个列表进行对比对照。比如是不是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是不是有一个商业纠纷,并且逾期抵扣是需要走一个审批的规则,这个审批是非常严格的,要层报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局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所以实际上申请很麻烦。企业不要轻易地去挑战180天的时限,必须在180天内进行认证,认证完在当月进行申报抵扣。这就是对“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的理解。

  5.那什么叫“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呢?

  法规有规定,有些项目即使能取得进项税金,也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例如,如果把这个业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比如把进项税、采购的这项物品,用于免增值税的一个项目,比如发放给员工做一些福利,那这些情况都不允许进行抵扣。另外如果企业采购的这个货物发生了非正常的损失,因为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虫吃鼠咬了,那也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如果在产产品本身发生了一些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的损失,那所耗的这些材料也是一样都去进行进项税的转出。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有一项非常特殊的规定,比如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所有上述的这样一些货品,对应的运输费用,都是不得抵扣,也就是需要去进项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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