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拖欠工资、使用童工、不给职工缴社保费,这些现象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不时发生,个别案件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家丑不可外扬”,但对有些企业来说,不“外扬”,就不解决问题、不把职工权益当回事。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违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震慑。企业一旦上了人社部门的“黑名单”,被公之于众,意味着“地球人都知道”。一个被贴上不诚信、不守法、拖欠工资等标签的企业,无论在业界还是当地,今后的日子可能会不太好过。这中间的输赢得失,不难计算。
类似的公布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做法,此前不少地方的工会组织和相关部门曾有所尝试。
从各地实践看,仅有榜单发布还不够,如果只是短暂的脸上无光、不触及切身利益,有的企业很可能“厚着脸皮”继续我行我素。因此,正如上述办法中提到的,在公布之余应将相关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如果克扣拖欠工资、强令职工超时加班、使用童工等,与企业今后参与招投标项目、申请贷款、税收优惠、荣誉取得等挂钩,如果人社部门的名单与工商、税务、法院等多部门的相关名单对接、共享,对企业的震慑力度就会大不同。说白了,就是用更大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主充分意识到,欺负职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后果很严重,除了相应的法律制裁,今后生存发展还可能面临诸多限制,从而不敢违法、自觉守法。
此外,还有一些配套的、辅助的措施制度需要一并构建。比如,畅通劳动者举报违法行为的渠道,并给予举报人相应的保护;拓展公布违法企业及其行为的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在不同省份、地区之间,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是某项制度、某个部门可以一力承担的,不管是法律的制定、出台、修改,还是相应的执法、落实、惩处,都需要通力协作、环环相扣。2017年,希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网越织越密、伞越撑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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