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亮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主管,入职6年,单位已跟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岗位规定,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孙亮可直接凭发票及含有费用明细的收据原件到财务报销。但数额为2000元及以上的票据,必须先向公司经理报告,获得经理签字批准后才能报销该费用。此制度已执行了十多年,且每年员工培训时都要再学一遍,然后,签字确认已知晓公司这些规定。
去年9月,公司发现孙亮在报销时,多次将一个费用项目拆分成若干张发票,压低报销金额,多次违规使用个人抬头发票及不按规定提供发票或小票,以此来逃避财务审批制度。
为此,单位将查明的事实用电子邮件发给孙亮, 得到其认可。在报请单位工会审核同意后,公司向孙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他辞退。孙亮不服,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均被驳回。
孙亮认为,他所报销的发票皆用于公司正常业务,单位所说的问题只是他在报销形式上的瑕疵,没有构成严重违纪,因而单位与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单位则认为,孙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将他辞退是合法的。
由此来看,这起劳动争议的焦点在于商贸公司与孙亮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本案的举证责任由商贸公司承担。
案件审理时,商贸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孙亮签字确认已知晓的公司规章制度和费用报销制度文本,及孙亮交到财务的报销费用清单和发票,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工会函,以此来证明与孙亮解除劳动关系不但有依据、事实,而且程序合法。孙亮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其证明力,却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因而法院对孙亮的异议未予采信。
同时,法院认定孙亮在报销过程中,存在将一个报销项目拆分成若干发票以及故意压低报销金额,使发票面额与其填写报销金额不符的事实。单位认为该行为已达到严重违纪程度,证据充分,所以孙亮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最终被驳回。
处在网络时代,现金的交易越来越少,除了与自然人的交易外,企业与企业之间有大量或者大额现金交易,就很不正常了。如可能存在会计人员的舞弊行为或者收入不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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