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是离职纠纷的高发期,由此也引发不少法律问题。“我就晚回来3天,还补交了病假条,可公司说这假条不符合要求,因此给我记了旷工,把我辞退了。”刘女士赶紧找到人事部部长解释,但他说公司规定病休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才有效,刘女士交的病休证明是老家村里卫生站给开的,因而病休证明无效,所以那3天不能算病假。单位还说她没履行请假手续,那3天也不能算事假,只能算旷工。
该公司规定,休病假须由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病假条、请事假须履行请假手续、累计旷工3天将解除劳动关系,其内容符合常理。但这些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过公示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第8条规定,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第12条规定,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本案当事人老家在农村,一旦生病必然先到村里的卫生站治疗,单位应考虑她的实际情况。同时,员工的做法也存在瑕疵,员工在老家生病,不能按时到岗又未及时向单位请假,应提供看病时的诊断书、药费单据等,以此证明晚上班是生病造成的。
宋先生入职11年,其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14日期满。春节前放假时,办公室郑主任通知宋先生于2月14日节后第一天上班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宋先生满心欢喜,结果初六那天因喝酒过量导致昏迷。送到医院后,医生说宋先生是酒精中毒,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了损伤,经输液治疗,第3天才醒过来。2月17日,到车间交了病休证明后,宋先生急忙到办公室去续签合同,不料郑主任告诉他:“你未按时到公司办理续签手续,原劳动合同已于2月14日期满终止,单位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可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宋先生于2月17日上班,仅休息了3天,属于医疗期范围内。同时,单位要求他于2月14日续签劳动合同,但此时他正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请病假,在15日清醒后马上向单位告知生病事宜,上班后又补交了病休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单位不能因宋先生未按时去续签劳动合同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相反,宋先生依法有权要求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在某建筑公司工作6年,从普通职工升职为业务经理的谢先生,却被单位要求赔偿1000万元损失,否则主动离职,且不能要求公司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对于其中原因,谢先生说,春节过后上班时领导临时决定让他去参加投标,在办公室订了机票后,他回家拿了趟随身物品就去了机场。因天气不好,飞机落地晚了一个多小时,等他到达招投标现场时人家已经结束了。回来后老总对他大发脾气,说他耽误了投标需赔偿单位1000万元损失,从2月起工资全部扣除,直到抵完所有损失,若不同意就让他写申请主动辞职。
首先,单位临时决定派谢先生去外地参加投标。然而,造成飞机晚点是天气所致,属不可抗力,并非其个人原因导致的,所以他对此不承担责任。其次,即使谢先生按时到达会场参加投标,也未必就一定能中标,所以不能要求谢先生赔偿损失。
同时,根据《工资支付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此来看,本案中,单位要从2月起扣除员工工资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可以先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员工可向工会申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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