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发票均需经济活动的双方作为收款或者付款为前提,涉及发票的双方均违法的概率大,本人从多年的发票打假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归纳了一些涉及发票双方税收违法风险形成原因和防范对策,请同仁指正。
一、涉及发票双方违法风险形成的主要形式
(一)印制假发票是涉及发票双方违法风险的主要源头。只要有印制假发票的就有销售假发票的,制假发票和销假发票同时存在皆为违法。
(二)销售假发票是涉及发票多方违法风险的扩散重点。销售假发票必有印制、销售、购买、取得至少四个环节形成发票违法风险,是涉及假发票的无限扩散,造成多环节发票多对象违法。
(三)真发票假业务是涉及发票双方违法风险的隐匿形式。因为是真发票,从财务账面上难以发现发票违法风险,普遍存在现代企业财务中,开具和取得假业务真发票的双方均属违法方,但隐藏较深,稍不注意难以发现和查处。
(四)假发票真业务和假发票假业务是发票违法风险的显现形式。虽然开具假发票是恶意,但是取得假发票也不一定是善意,因为取得发票至少可以在税务网站查询真假,开具和取得假发票的双方均属违法方。
二、涉及发票双方违法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容易形成真发票假业务。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如果把关不严,造成虚开项目发票、化整为零人为分次代开免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容易形成为开具发票方或接受发票方的假业务虚开真发票的违法风险。
(二)犯罪分子知法犯法是印制销售假发票的根源。制售假发票是最明显的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但制售假发票是高风险高利润的暴利行为,诱惑犯罪分子挺而走险知法犯法是制售假发票导致违法的源头。
(三)税收法制和日常监管漏洞形成发票违法边打边发。目前我国以票控税还是税收征管的主要手段,对发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量刑偏轻;在税收日常征管中公民的发票意识还比较淡薄,税收评估稽查对发票行为监管的深度挖掘不够,特别是开具和取得违法发票的双方或多方连续追究意识不强,导致发票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四)购销双方投机取巧共同形成违法风险。发票购销双方的发票违法行为的主要目的皆是减少税收成本,或者是虚列支出、多摊成本、张冠李戴等,通过真发票假业务,假发票真业务,假发票假业务的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双方共同所为形成违法风险。
三、涉及发票双方违法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发票法制意识应全民普及。发票是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维护公民、组织权益和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凭证,更是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发票涉及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和责任,依法开具和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我国公民的发票意识还相当淡薄,普及发票法制意识迫在眉睫。
(二)发票违法双方应追查到底。发票违法绝大部分都是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双方均有违法行为,因此必须双向查处,一网打尽。如行贿受贿一样,有行贿就有受贿,有受贿就有行贿。有的基层税务机关在纳评估和税务稽查中发现发票违法行为,因多种原因只对发现对象进行处罚,而对发票违法的对方没有深入追究,特别是对方在外地的发票违法方更是放弃了追查的机会,让发票违法的另一方逍遥法外。
(三)税收稽查与发票打假同步实施。以打击发票违法职能的税务稽查局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要将发票检查纳入必查项目,发现发票开具方违法违规必查接受发票方,发现接受发票方违法违规必查开具方,一直查到发票违法违规源头。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部门一旦发现发票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后必须移交稽查部门与税收违法行为一并查处。
(四)完善法制和加强监督双管齐下。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一般性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因自由裁量范围大,实际上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基本是给予比较轻微的处罚,连补偿国家损失都不足,采取与原来给予相当应纳税款的罚款比较定量裁量相结合的办法有利打击发票违法活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的程序和手续,对发票违法案件是否双方查处作为案件监察追究的主要内容,让发票违法无处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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