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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贺先生来电咨询称,他是某物业公司的保洁员,与公司签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公司安排他加班,他因家中有事未加班。前些天,父母又生病住院,他当时向公司经理请假,经理出差在外,他就跟主管口头请假便回家了。没想到,当他3天后回到公司时,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补偿。贺先生问:公司规定员工必须向经理请假,如未经同意视为旷工,他们这些规章制度须公示才有效吗?

  针对贺先生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先章,他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符合情理,主要取决于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特别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杜律师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或者与工会讨论、平等协商,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则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也就当然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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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打着“正当维权”的旗号进行“劳动碰瓷”。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劳动碰瓷”的毛士元、时兴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例利用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实施诈骗的案件。

  现初步查明,毛士元和时兴平是夫妻,二人已经在温州务工多年,2013年至2016年期间,二人先后应聘到瓯海区多家眼镜公司务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内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当这些公司按照正常程序让夫妻俩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总是以需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劳动合同,事后再将伪造笔迹签署的劳动合同上交公司。

  之后,二人在工作中开始不配合管理、不服从分配,甚至故意找茬,“想方设法”让用工单位辞退他们。由于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笔迹是伪造的,离职后,两人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以用人单位未与他们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二倍工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的认定,多次成功骗取二倍工资赔偿金。

  春节前,瓯海区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材料后,通过审查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实地走访相关企业听取意见,认为毛士元、时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涉嫌诈骗罪,故依法予以批准逮捕。检察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人事管理,以防“劳动碰瓷”现象的发生。同时劳动者应当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权,切勿因想赚钱而走歪门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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