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托着下巴眯了5分钟”,企业认定属上班时间睡觉予以辞退,员工不服对簿公堂。法院认定:企业罚重了。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企业向员工赔偿13.7万元。
1997年9月16日,张勇(化名)进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2015年6月18日,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巡视时,发现张勇在办公桌上趴着睡觉。6天后,公司以张勇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张勇拒绝在解职通知书上签字。
据了解,2008年,该公司通过职代会制定了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在上班时间睡觉”被定为严重违纪,张勇签字确认遵守该员工手册。
张勇表示,上班时打盹是因为前几天接连上了夜班有些疲累,而且打盹时间只有5分钟。张勇认为,公司采取此举是因其在2015年效益不好,于是采用种种方式与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2日,张勇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13.94万元。公司则称,张勇违反了单位制度才被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张勇的仲裁申请被驳回后,他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张勇在上班时间睡觉,但公司并未提交事发地点监控录像,而张勇主张其只打了一会儿盹,故需要以现场监控录像进一步佐证双方对睡觉状态的确定。但公司陈述张勇当日睡觉的上班地点无监控,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采信张勇“托着下巴眯了5分钟”的陈述。
法院认为,张勇已属连续第四天从事夜班工作,其在工作闲隙偶有小憩,是人体生理所必然,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处罚;公司基于安全生产的需要,应当考虑安全生产所必须依赖的人体生理承受度,公司也未举证证实张勇睡觉与其具体从事工作的安全需求的关联性。
法院判决书写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有严重违规行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实张勇“上班睡觉”的行为足以达到严重之程度,而根据其员工手册,在严重违纪情况下也并不必然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根据其轻重程度,给予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处罚”。公司以上班时间睡觉解除与张勇劳动关系的行为,事实不足,于情不符,于法无据;对张勇据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之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据此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张勇经济赔偿金13.77万元。该公司随后提起上诉,经武汉市中院审理后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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