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建议,推进政策文件落地落细,清理歧视性准入门槛,破除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使民间资本真正成为PPP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而言,一是由相关部门出台完善政策,重新解释或规范PPP定义。建议相关部门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社会资本”作补充说明,规定国有资本在社会资本中的权益占比不超过一定比例(如20%),才能视为合格合规的“社会资本”。
二是及时更新并规范PPP项目库建设,力争能为民营企业推出一批做得了、做得好的项目。不论国家级PPP项目库,还是省级PPP项目库,不应一味追求PPP项目数量和总投资额,应确保入库项目真实性和时效性,杜绝“滥竽充数”的“伪PPP项目”,还应制定严格的PPP项目“入库”审核流程及公示公开等机制,确保PPP项目的可操作性,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
对于地方的申报,一旦出现“伪PPP项目”等情况,应削减和限制地方申报PPP项目数量和规划,并相应追责。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民间资本特点,切实向民间资本推介一批做得了、做得好、规模适合、具有良好盈利预期的PPP投资项目。
三是鼓励民营企业作为联合体进入PPP项目建设服务领域。针对某些PPP领域,如地下管廊、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技术含量高领域所涉及的设计和施工等相关资质门槛,大力鼓励和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专门从事新技术、材料或工艺生产研发、设计施工的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技术联盟参与到PPP项目领域。
四是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提供中长期、大额度贷款制度,并实行基准利率或给予利率优惠。鼓励并大力发展PPP领域相关股权投资基金,针对PPP项目融资的不同阶段,组建PPP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基金、PPP产业投资基金、PPP专项投资基金等,拓宽PPP类项目资本金融资和项目建设期融资渠道。鼓励并引导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追求低风险、长期稳定收益投资的资金进入PPP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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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闫冰竹建议,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制定中小银行国际化未来发展规划,明确中小银行国际化发展的重点地区、时间节点、路径方式,引导国际化进程有序推进,推动建立中资银行间海外市场信息共享机制,从国家层面稳步推进中小银行国际化发展。同时,扎实做好国别风险研究,做好风险预警。
具体而言,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化环境,鼓励中小银行参与“一带一路”沿线项目建设。一是鼓励并允许规模较大、战略思路清晰、风控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二是优化中小银行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的业务审批机制,支持中小银行在政治局势稳定、总体风险较低国家开展国际业务。
他还建议,加大对中小银行国际化发展保障和扶持力度。一是完善国际性区域金融风险保障机制,探索与沿线国家共同设立区域金融稳定机构。二是完善对中小银行国际化发展的补偿机制,可采取风险共担或贴息方式,对辖内为“一带一路”沿线项目提供较多金融服务的中小银行,给予一定风险补偿,提高中小银行服务能力。三是对中小银行可采取定向降低外汇准备金或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适当降低中小银行外汇持有成本,鼓励中小银行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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