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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

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收到货款,但没有开发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第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第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第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38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对三种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确定。

  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当货物发出且未开具发票的,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种方式:预收货款模式。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三种收款模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而且实践当中,很难判断直接收款模式、赊销收款模式和预收货款模式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因此,判断直接收款模式、赊销收款模式和预收货款模式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方订立的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的付款结算方式,是判断直接收款模式、赊销收款模式和预收货款模式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首要依据。同时,要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内容与人们的一般常理相违背,就要根据其实际内容进行判断”。可见区分不同收款方式最根本的方法是注重研究纳税主体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考虑“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断。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技巧

  基于以上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分析,可以总结以下六方面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技巧。

  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如果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货物移送对方,并开具发票,但没有收取货款,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如果货物移送对方,而且收取货款但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的当天。

  2、企业发生以下六项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书面合同中有约定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营改增的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案情介绍

  2014年5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方(定作方)与具有销售、设计和安装资质的一般纳税人乙方(承揽方)订立一份铅冶炼烟气非稳态制酸全套装置工艺设备合同,总价款3360万元(不含税金)。其中设计费用60万元(不含税金)、设备销售额3000万元(不含税金),安装和调试费用300万元(不含税金)。乙方的设计业务已经在国税局登记为营改增业务,按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承揽范围内设备设计(不含土建设计)、制造、采购、安装与调试。合同工期为2014年5月1日-2015年2月28日。其中“合同价款与支付”中明确如下:

  A、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合同预付款,共计1080万元。

  B、乙方全部设备半成品发货至施工现场时(此时乙方已经完成了设计劳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共计1080万元(其中含有60万元设计费用)。

  C、乙方施工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共计672万元(其中含有安装调试费用300万元)。

  D、装置投产达标达产,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共计336万元。

  E、开车投产后1年,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共计336万元。

  (2)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本案例中的乙方兼有设计、销售和安装调试业务,其中设计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安装调试劳务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合同是以预收账款方式结还是分期收款方式结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案例中虽然有首期预收款,但是只不过是部分预收款,从整个合同价款的支付情况来看,实质是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根据税法的规定,乙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依法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具体如下:

  一是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合同预付款,共计1080万元时,应该以108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是乙方全部设备半成品发货至施工现场时(此时乙方已经完成了设计劳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共计1080万元(其中含有60万元设计费用)时,应该按照1020万元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申报17%的增值税。按照6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6%的增值税。

  三是乙方施工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共计672万元(其中含有安装调试费用300万元)时,按照372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17%的增值税。

  四是装置投产达标达产,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共计336万元时,按照336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17%的增值税。

  五是开车投产后1年,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共计336万元使,,按照336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17%的增值税。

  当然,有可能不少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本案例适预收款结算方式,要求乙方在货物发出时,即应在乙方发出货物的当天确认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也就是说,在乙方全部设备半成品发货至施工现场时(此时乙方已经完成了设计劳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共计1080万元(其中含有60万元设计费用)时,按照销售额3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缴纳17%增值税和安装60万元的计税依据申报6%的设计劳务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与税法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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