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最近收购了一家食品饮料小企业。这家小企业人数不多,制度也不齐全,我们在梳理人员关系时,发现有个女工一直不上班,但基本工资和社保却一直享受着。这名女工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到期后,本企业工作年限已经12年了。我们希望这名员工能恢复上班,她好像不太愿意,还扬言要闹事。而一直不上班却照样享受社保和近千元的基本工资,又不符合我们的管理理念。请问对于这样有点不讲理的员工我们该怎么处理?
针对你的问题,结合HR实践,谈谈操作建议,供参考。
一是合同到期终止。但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既然这名职工的劳动关系长期挂在这里,没有转移的打算,一般其也不会放弃法律这一保护性条款。不过你们可以尝试协商解除,因为职工长期不上班,可能也无合适岗位了,在合同到期后单位终止合同,但按解除来补偿,这样适当在经济上让步,可以早点了断此事。如果该职工不愿意又距离退休年龄近的话,也可以尝试“内退”,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到退休,这样可平稳过渡。
二是先签订后解除或变更。若以上与职工达不成一致,合同到期后单位先续签“无固定”,原岗位可以安排的,继续安排履行;原岗位无法安排或不存在了,则变更岗位,包括待遇变更;职工不同意的,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予以解除,只要按不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补偿即可。
三是按旷工辞退。这些问题大都发生在公有制企业,它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包括有的职工“胡搅蛮缠”,单位求太平不得已将他们长期“放养”。你们现在接手之后,对用工情况进行梳理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但除了上述三点,你们还应做好三个审查:第一,审查原先的劳动合同有无单独的条款约定;第二,审查该名职工与原单位在劳动合同之外有无另行签订协议;第三,审查原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这种行为有无具体规定。这三个审查之后,你们就可以确定该名职工长期不上班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若没有依据的,纯属管理涣散造成的,你们就应及时整章建制,制度生效后发给每个职工,让大家知晓遵守。最后,若该职工既不来洽谈又不来上班的,达到制度规定的应予辞退的旷工天数的,即行辞退,没有任何补偿。
员工管理是很细致的活,不能急躁、粗糙,否则一旦败诉更为被动。你们这样有礼有节,先礼后兵,就较为稳妥,职工还不服,就让他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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