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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有过错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小李于2016年6月1日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将小李派遣至一家家具制造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月工资3000元,同时约定如小李违反家具制造公司的规章制度则视为违反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2016年8月19日因小李与部门领导发生口角,被家具制造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随即以该理由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小李认为劳务派遣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遂以劳务派遣公司和家具制造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后仲裁委查明小李并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裁决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谷艳艳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1.小李和劳务派遣公司、家具制造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2.就本案中的违法解除行为小李可以主张什么权利?3.就小李的主张,劳务派遣公司和家具制造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小李和劳务派遣公司、家具制造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本案所涉及的是劳务派遣问题,在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是小李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等。而本案中的家具制造公司是小李的实际用工单位,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

  二、就本案中的违法解除行为小李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在小李无过错的情况下,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在此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小李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小李提出的是赔偿金请求,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结合小李每月工资3000元的情况,仲裁委裁决支持小李3000元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就小李的主张,劳务派遣公司和家具制造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金责任,但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责任主体,而且本案中在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工单位即家具制造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本案的情况与一般的劳动关系不同。对此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做出了规定,即:“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小李的赔偿金主张,劳务派遣公司和家具制造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各履行不同的义务,但在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如果提起仲裁,应当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也应当明确各自的义务和在纠纷发生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同时维护劳动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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