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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代扣工资”的是是非非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操作上是“先扣费后扣税”,就是说,先扣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再扣个人所得税。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不久前,湖南岳阳市湘阴县一学校发出了一则通知,要求学校的老师们必须参加教职工家庭的红白喜事,同时强调,如有教职工与当事人不通人情往来,学校将从工资中每次代扣礼金100元。

  学校一位老师说,因为老师们来自不同的地方,关系尚不太密切,学校领导出于增强教职工之间的联系与交流的考虑,才出此通告。这一通告被曝光后,遭诸多网友质疑。目前,学校表示因为听取不同声音,通知已取消。

  相信学校工会的初衷是善意的,想借助此类活动,融洽教职工之间的感情与人际关系,增强新办学校的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但学校规定代扣人情费的做法,的确不恰当,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幸好由于部分教师反对和曝光而及时废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必须具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否则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就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关注一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税后工资”吗?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操作上是“先扣费后扣税”,就是说,先扣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再扣个人所得税。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喜欢约定“税后工资”,如“月收入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税后)”。这种做法不是说绝对不可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约定“税后工资”不如约定“税前工资”计算方便。为什么呢?

  首先,这个“税后工资”是否包含了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容易产生歧义。劳动者可能认为,所谓“税后工资”就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三险一金”后的实际到手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可能会说,“税后工资”顾名思义,只是说扣除了个人所得税,至于“三险一金”还是要你自己承担。

  其次,即使双方对于“税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三险一金”没有分歧,比如说单位同意个人“三险一金”也由单位缴纳,但是“税前工资”到底是多少呢?实际操作中会发现,有时“倒推”回去还蛮吃力的。

  因为是“先扣费后扣税”,而这个“扣费”本身是否应当计税,也应具体分析。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就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还会发生变化。所以你约定了“税后工资”,但是要“倒推”出“税前工资”,实际上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实践争议并不少见。而这个“税前工资”有时又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如计算加班费,按“税前”还是“税后”?当然是“税前”!

  再如经济补偿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什么叫做“应得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当然是“税前”!

  所以,还是建议大家约定“税前工资”为好。

  关注二

  代扣“三险一金”后,工资可为“负数”吗?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需注意,上海还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所以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当月工资是不可能为“负数”的,到手工资还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呢?有位职工就为此与单位发生争执。这位职工合同约定工资2190元,上个月他请了全月事假,他的当月应发工资为零,对此他没有意见,但是用人单位还要代扣代缴“三险一金”后,他的当月实发工资就是负数了,此时他有意见了。他说,根据有关规定,约定工资为最低工资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位员工的理解对不对?不对。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当然应由个人缴纳。上海的规定是: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我们知道,单位支付约定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就要保证劳动者到手现金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单位代扣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后,到手现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就要补到最低工资标准。说到底,就是一个最低工资“补差”的概念,而不是说个人就不用缴纳“三险一金”了。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请了一个月的事假,那么就没有保证他拿到的现金不低于最低工资一说。在此情况下,无论是约定工资为10000元的员工,还是约定工资2190元的员工,在单位代扣“三险一金”后,实发工资都可以是负数。否则从道理上就说不通。

  当然职工请病假与请事假的待遇又不一样,即使是职工全月请病假,也不能出现“负工资”。上海还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某员工请了一个月病假,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出他当月的“病假工资”仅为1314元,应补足到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的80%即1752元,当月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三险一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注三

  可以扣除孝顺金打入员工父母账户吗?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一家民营公司自2012年起设立孝顺金,即公司从员工月薪中扣除10%或5%作为孝顺金直接打入员工父母账户。该公司希望通过这个做法来提高员工的道德价值以及孝道。因为在中国,孝顺父母是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价值。

  该公司的一名发言人表示,公司的许多年轻人来自于农村,所受的教育水平有限,因此公司希望能够“鼓励他们尽孝道,并维持公司颇具同情心的形象”。这个政策已经在该公司实行了3年,从招聘员工那天起就说明白,如果员工不愿意将得不到雇用。但有人认为,孝顺是孝顺,工资是工资。工资是给员工的,又不是给父母的,公司管好自己的事就行了。

  该公司的行为确实值得质疑,《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四条也规定:“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所谓“孝顺金”,不是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公司不能不经职工同意,就员工月薪中扣除孝顺金直接打入员工父母账户。

  关注四

  可以扣除职工违规吸烟的赔偿费吗?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至30000元罚款。那么,如果公司因为吸烟受到经济处罚,让职工承担相应罚金,并从工资中扣除,是否可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就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据此,要求劳动者赔偿不是说完全不可,但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了实际上的经济损失。就是说确实因为职工本人违规,使得用人单位确实受到了有关部门的罚款处罚。有的单位查不出具体是谁在吸烟,就要求办公室的员工“分担损失”,这是不可以的。另外,赔偿数额不能超出用人单位的实际经济损失。

  其次,确实应该劳动者赔偿的,可以要求其一次性付清。但如果劳动者无力一次性付清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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