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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解读:拒绝加班为何遭处罚?

当“加班文化”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并且被奉为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刘先军的“过劳死”就不会是类似悲剧的终点。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老马同志:有件事请你评评理。上周我因为身体不好,拒绝了加班,结果遭到单位处罚。对此我很不服气,找领导交涉,因为我知道加班是要跟职工协商一致的,再说我发着低烧,那天能坚持上班已经不错了,再要我延长工作时间确实受不了。

  但单位不听我的理由,坚持认为我不参与设备抢修是不对的,说单位处罚没有错,不服可以去告!请问单位的说法对吗?

  第一,加班需协商一致。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这一点你理解得没有错,加班确实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能超过法定时限。

  第二,有些加班职工应服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不知道你是什么行业,当时设备出了什么状况,如果单位让你加班是基于上述情形,那么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一点你或许理解有误。

  第三,生病需要有佐证。当然,带病抢修设备也是不安全的,但这一矛盾的发生,我认为就是你对政策的把握,包括与单位交流沟通上出了问题造成的。因为当天你来上班了,没说要请病假,到了下午也没有因为身体不适要求请假外出看病,且当天你也没有跟班组长等负责人员讲起你身体不适这一状况,这样你的所谓“有病”就没有了证据。你认为坚持一下,下班就可以回家了,而恰恰此时设备出了故障,需要你加班,而你突然称身体不适不想加班,还强调要“协商一致”,这样单位就很容易理解为你装病不想加班。

  实际上,盘点近年来发生的劳动者“过劳死”案例就会发现,超时加班正成为摧残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主要元凶,在多数“过劳死”案例的背后,都能发现劳动者加班或“被加班”的魅影。

  没法没了的加班一方面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对身心健康带来极大损害,容易让劳动者过早地产生职业倦怠感;另一方面,加班不但剥夺了劳动者自己的时间,实际上也剥夺了劳动者陪伴家人的时间,成了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和谐的因素。既然加班的害处如此之多,我们能不能不加班呢?对多数劳动者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一些企业可以简单粗暴地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如果劳动者拒绝就会面临着被扣工资、扣奖金甚至是失业的危险。而更多的企业在要求员工加班时手段更加隐蔽,比如企业会通过制定严格细致的考核制度、工作进度管理等,即便企业不明着要求员工加班,但如果员工不加班,就根本不可能完成工作量,拿到足额的工资和奖金,这实际上是在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不管是哪种形式,在加班这件事上,“资强劳弱”的问题都体现得格外明显,也就意味着依靠劳动者自己的抗争,根本无法真正摆脱“被加班”的命运。

  那么谁能帮助劳动者从无休止的加班中解脱出来,维护其正当合法的休息休假权益?答案只能寄望于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在现实中的严格执行。比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的罚款“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这意味着,新闻中提到的刘先军生前供职的东莞市德创实业有限公司,其最终面临的最大处罚金额也不会超过55000元。

  几个企业会把如此轻微的违法代价放在眼里?这说明,现阶段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完善,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提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让其不敢以任何形式强制劳动者加班。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倡导一种“准时下班文化”,鼓励企业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向效率要效益,而不是向加班要效益,当“准时下班”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成为所有企业领导和管理者的一种法律、制度与道德自觉,劳动者“被加班”问题才会得到解决或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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