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市场的氛围逐渐升温,转眼又到一年找工作的高峰期,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金三银四”。每年到这个时候,年前蠢蠢欲动准备和老东家说再见的朋友终于要付诸行动,迎接下一段新生活了。可是,如果在这时没能将两段工作的关键问题衔接好,往往会在潇洒过后栽下跟头,最终两头落空。虽然“跳槽季”的出现给了身在职场的人们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但切莫忘记三思而后行!以下案例作为前车之鉴,让即将开启“跳跃模式”的每位职场人做到心中有数再“任性”。

案例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
案情回顾:小王是一家机械厂的电工,2012年12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3年,之后因薪资不高,心生去意。2015年12月中旬,小王利用双休日时间给老乡开办的企业修电机,老乡见小王技术熟练,便想要挖他。双方谈好后,小王决定拿完年终奖就辞职。领完年终奖后,小王打了辞职报告,但领导以工作任务繁重为由,告知小王即便要走,也要等三个月以后。小王对此提出质疑。
案件解析: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日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期职工,一种是试用期职工。回到本案中,小王属于合同期职工,故小王在提交辞职报告满30日后,不管老板是否同意,他都可以离职。老板以工作需要人手为理由想要延长职工的离职时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案例二:书面离职环节别忽视,口头通知不能作数
案情回顾:白某是一名销售人员,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到去年1月29日,此后再未到岗。7月,白某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对簿公堂。公司认为,春节后白某未到岗,单位为此向其邮送了《返岗通知书》,而白某仍未到岗。因此,单位以白某旷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白某对此说法不予认同,他表示,自己在1月29日已口头告知公司,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故要求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但白某最终未能就“口头通知”提交出证据。
案件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不能简单地一走了之。劳动者在离职时有法定的通知义务,时间和形式在法律条文中都已给出具体规定,劳动者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忽略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最终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企业可否约定超过30日的辞职预告期?

案情回顾:外来务工者魏先生在一家电子企业工作,该企业属于季节性的生产单位,没活的时候放假,有活则要加班,且收入微薄。因此魏先生决定跳槽。他和新单位说明回到上海后即提交辞职报告,30日预告期过了就来这里上班。谁知,魏先生在提交辞职报告时被告知,在他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提到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辞职预告期设定为60天。这样的情况让魏先生非常“头疼”。
案件解析:此案例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提出离职的申请,只需提前30天即可,一旦预告期满,职工就可以离职,无需任何理由。本案讲到魏先生与原单位“有约在先”,但企业要求将预告期调整为60天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故此部分约定属于无效内容。由此观之,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魏先生可以在30天满后立即离职,同时如果企业给员工造成损失,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企业做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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