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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办法》出台

《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办法》3月1日开始施行,拖欠工资京津冀三地可就近维权,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今后,符合条件的京津冀劳动者遇到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就近就便维权了。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3月1日起施行的《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办法(试行)》,将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效率,推动三地劳动者有序流动。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即: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地在京津冀区域内的;劳动者的户籍在京津冀区域内的;非建筑、交通、水利及国有矿山等领域用人单位涉嫌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可就近就便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投诉案件通过三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内部流转并实施具体调查和处理工作,劳动者不必滞留在劳动用工所在地进行投诉处理。在法定时效期内,投诉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申请书》。

  根据《办法》规定,投诉人递交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接收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称代为受理机构)应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将投诉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申请书》等书面材料,按照《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规定移转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称立案查处机构)。

  立案查处机构认为代为受理机构所移转事项不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应在收到移转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属于证据材料补充类别的,代为受理机构应在自收到退回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事项。立案查处机构收悉申请书后,应当按照法定时限立案查处,完成调查、处理或处罚程序之后,填写《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查处情况反馈表》,向代为受理机构反馈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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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交媒体上,有关“防暑降温”的温馨提示到处可见,也有很多网友发出“尊重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的呼吁,众多关于“高温下权益”的话题不断引起热议。高温之下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一项福利,更是一项权利。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遗憾的是,这些年来高温津贴一直存在着落实难的问题。在媒体报道中我们也曾看到,不少建筑工人从来没听说过“高温补贴”。一些企业用饮料、绿豆汤、糖茶之类的物品代替高温津贴。除了落实难,一些地方的高温津贴的标准还存在十年未变的情况。

  几年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修订之时,不少人就对该办法能否切实落地持有怀疑。很多人担心高温立法会遭遇“执行难”,沦为纸面上的法规,也有很多人担心这又是一部“城里人的法律”,农民工无法权益均享。时至今日,虽然高温下的权益保护有了不小进步,但依然有很多劳动者被排除在权益保护之外。也正是因为高温津贴这项福利没有全面覆盖劳动者,每年三伏天,“高温津贴”都会成为热门词汇被舆论聚焦。

  现实中高温津贴乃至高温权益保护的执行难,本质上还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尊重。可以说,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还没有落到实处,对此必须加以改善。如果说“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高温津贴标准不一有着现实掣肘,那么无论标准高低发放高温补贴这一底线要求应当落实。尊重劳动者的尊严,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有尊严地劳动,这是社会共识。高温津贴不能成为挂在劳动者头上的“奢侈品”,劳动监管部门必须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更好地促进高温津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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