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应付账款与存货的比例,可以直观的了解到一些信息,一般情况下,企业购买存货时会或多或少地支付现金,再加上部分应付账款,账期也不会很长,其应付账款与存货的比例通常也不会超过100%。考虑到工业企业存货科目中含有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中含有工资和折旧,这部分不对应应付账款,其比例应该更低。当然,由于资产负债表是时点数,需要通过多期比较进行修订,不排除在个别时点应付账款与存货的比例超过100%的情况。假如企业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其应付账款不具有商业实质,分析时应剔除其影响。
对于应付账款的涉税事项分析从两方面入手:
第一对应付账款期末余额的增减变动分析;
第二对应付账款与存货增减变动分析;
第一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变化分析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长期挂账要考虑3点:
(1)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
由于企业控制增值税税负,出于对进项税的需求从而虚开发票,因需开进项税发票只付税点款项,导致无现金流对应,从而使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看到这里不要窃喜,不要以为有现金流对应就没风险了,想知道税局从什么方面了解企业虚开发票吗?请继续关注公众号,后期揭秘答案)
(2)企业是否存在无票存货?
由于企业出于节省采购成本的目的,对采购货物不要发票,导致采购货物估价入库,这样的行为实则并没有真正的节省,企业要为没有发票的存货负担不能税前扣除的代价,同时还要为分红多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是否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案例:广东一家公司,税务人员去检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在营业外收入里发现两笔数目,打开营业外收账本发现是两笔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结转的收入,税务人员又顺着这两笔应付账款翻看了应付账款账,发现还有几个账户全年都没有发生额,但其贷方转入了长期应付款,摘要里也只是简单的写了转往来,类似情况一共是6家,税务人员于是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财务解释到是因为这几家已经由业务关系变为纯粹的债务关系了,所以不再挂应付账款账户,税务人员问:这些账户是不是都无法支付了呢?财务人员说:这个不好说,已经挂账5、6年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什么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呢?对于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中央性法规并无明确的年限性规定。但个别地区有规定,仅供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4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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