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列入今年全面深化改革亟需的项目,并且确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完成起草修订。这是自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1月份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国务院再次推动该条例修订。
记者在采访和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条例的修订主要集中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率;增强公积金流动性;促进公积金保值增值等多个层面。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定位模糊不清、覆盖面偏窄、管理体制分散、使用效率偏低以及在筹集和贷款提取过程中容易产生“马太效应”等现实问题。
北京中房研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研究员李战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问题,他认为包括需要解决管理模式,即中央集中管理与地方分散管理的抉择问题,还有各地公积金缴存强制性和普及程度、补充公积金的定位、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有序开展公积金市场化投资实现保值增值等问题。
“不可否认,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相当多的家庭提供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他们解决了的住房问题”,贾康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尚不清晰,即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客户到底是谁?
“住房问题主要集中于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如果目标定位不明确,现有的‘低贷低存’原则加上‘低息和免税’等优惠措施,更有可能是要更多地帮助中高收入居民获得优惠利率贷款。”贾康强调。
虽然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长期、低利率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但公积金贷款也要求按期还本付息,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对于职工的工资水平有所要求,同时还要求采取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一次性拿出一定的首付款,这些要求使低收入者很难获得公积金贷款的支持来购买住房。
贾康认为,这样会带来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马太效应”,即中高收入者容易获得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而且能够从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低收入者无力购房,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也因没有购房而无法提取,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低收入者通过缴纳公积金为收入相对较高人员购买住房提供“补贴”的扭曲现象。
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秘书长毕文强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公积金本身是缴纳者的长期住房储金。基于此,住房公积金管理需要体现出保障性、长期性、普遍性与强制性等特点。
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偏低。据贾康介绍,到2014年年底累计只有18.4%的职工家庭享受了公积金贷款,基金使用率只有5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积累了数量可观的结余资金,据统计,2015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为7810.17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19.2%。
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同样是重要待破难题,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非常分散,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运营体系。
“目前住房公积金由各个城市管理,并非中央管理,将来应该考虑由中央统一管理。”李战军建议。
贾康建议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型成为一个主要为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贾康阐述,改造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的主要业务范围应该包括:通过金融市场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如允许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融资;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如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帮助中低收入者租赁住房、增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提取的灵活性等。
在实现转型、提高使用率的同时,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也需要提上日程。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毕文强认为条例缺乏保值增值方面的规定。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李战军表示,目前住房公积金不能进入股市投资,这种现状需要打破。随着对公积金管理能力的提升,需要逐步放开公积金市场化投资范围,以此实现保值增值。
贾康认为,在转型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之后,应该允许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公积金的结余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结余资金除了存银行、买国债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还可用于购买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贾康还建议允许开展住房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他表示,转型之后,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产主要是对计划参与者的公积金贷款,为了盘活公积金贷款资产,可以考虑允许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将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打包后,以打包后形成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即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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