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都会遇到“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那这两种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税前工资又可称为“应发工资”,通常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
税后工资又被称为“到手工资”或“实发工资”。通常是指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员工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用人单位再根据税法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数额。
比如你税前工资5000,五险一金要交875元,剩下4125元。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所以你还要为625元的差额交税,即交税18.76元。最后到手4106.25元,差不多是打八折。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都属于企业可以合法地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部分。
因此,除非《劳动合同》对工资数额是税前还是税后有明确约定,凡是没有明确约定的,通常都会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当你看到“月薪6000元”的时候,很有可能扣完“五险一金”和税,到手也就是4、5千元,所以求职时一定要问清楚月薪是税前还是税后。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全部应得工资计算,包括所有货币形式发放的款项,比如年终奖、高温费等,即税前金额。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的解释,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加班工资通常不包括在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标准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里所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都是按税前工资进行统计的。
对于劳动者实际取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加班工资,以及病假期间的假期工资时,也会遇到计算基数是税前还是税后的问题。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都是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也是指税前工资。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是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的上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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