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各地人社局资料显示,上海、江苏执行的是 1995 年的政策,距今已经 21年未涨;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距今19年没涨;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距今11年没涨;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距今8年没涨。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有专家呼吁,夜班津贴沉睡20年,应该涨涨了。
2015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生育津贴简单说就是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发放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即产假工资。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据2016年8月民政部《关于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情况的通报》,北京、天津、河北等26个省(区、市)已出台高龄津贴补贴政策。设立了高龄津贴的大多数省份,对80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
补贴是为保证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而由国家或单位根据一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补助性收入。工资性补贴是为了补偿工人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及为保证工人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的影响,而以补贴形式支付给工人的劳动报酬。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去年8月份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明确,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发放误餐补助。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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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根据双方协议,陈某给袁某在太原市某路段做了电缆沟道工程后,袁某未支付陈某3.5万元工钱。陈某多次催要未果,袁某写了欠条说明于2015年5月18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要求袁某偿付工程款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判决袁某应如期向陈某支付欠款。且袁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陈某要求袁某支付工程款3.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工程款3.5万元。
【解析】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本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的判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且袁某出具《欠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欠条合法有效。袁某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支付陈某的劳务报酬。因此陈某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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