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劳动法规 > 教练遇车祸不幸身亡 是否与驾校存在劳动关系起争议

教练遇车祸不幸身亡 是否与驾校存在劳动关系起争议

经济补偿是法律规定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造成劳动者暂时失业的一种补偿,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2016年4月,驻马店市民崔跃被该市安泰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聘用,成为一名教练员。然而,工作一个多月,崔跃就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因驾校不承认与崔跃存在劳动关系,其家属一怒之下走上法律维权之路。

  2016年5月1日,崔跃下班后和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及3名学员在公司食堂处饮酒,晚上10时多,崔跃驾驶摩托车送其中两名学员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因崔跃自身存在过错,并不具备申请工伤的要素,所以他的家属也没向公司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丧事办完后,崔跃的妻子李宁找到安泰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希望公司能为丈夫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并补偿一些损失。崔跃生前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拒绝了李宁提出的要求。

  对此,李宁十分不满,于2016年5月27日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驻劳人仲案字[2016]1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崔跃自2016年4月起至2016年5月1日与安泰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安泰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为崔跃缴纳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1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经办机构计算)。因仲裁机构没有满足李宁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等要求,其在法定期间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驿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安泰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事故后公司共拿出5万元用于崔跃的抢救和丧葬费,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请求补缴保险的诉讼请求成立,这笔费用也应予以扣除,公司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其他费用。审理后,驿城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崔跃与安泰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故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关于是否由安泰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因未与崔跃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崔跃仅在公司工作一个月,该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安泰公司未为崔跃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行为违法,但因崔跃已死亡,再补缴社会保险已无依据与可能性,故对李宁的这项请求也不予支持。另外,经济补偿是法律规定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造成劳动者暂时失业的一种补偿,崔跃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驿城区法院当庭作出(2016)豫1702民初6012号之判决:崔跃与被告驻马店市安泰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更多相关的资讯敬请关注世界服装鞋帽网吧。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