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个月,我因为确实有私事要办而公司又拒绝准假,故强行离岗一天。近日,我在领取上月工资时发现被扣去一周。面对我的质疑,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明确规定“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而相应的规章制度经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公司自然有权照章办事。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回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不得扣除你一周的工资。
一方面,“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是,本条规定第一款同样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并非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就必然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关键必须得看该规章制度是否合法。而本案所涉“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恰恰与法律规定相反,是违法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进一步释明:“《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因此,在你已经提供一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有无条件向你支付一周工资的法定义务。而“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的规定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属于变相克扣你的劳动报酬。
另一方面,“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为“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属于第(三)项规定之范畴,所以,在它一开始便对你没有法律效力。相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返还被扣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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