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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贝壳头”商标注册遭驳回 继而向法院上诉再次要求复审

阿迪达斯贝壳头诞生于1969年,设计迎合了当时的流行和地下文化的核心,附赠可拆换的条纹可以很简单的改变鞋款的色彩,以配合使用者的心情和穿着;因而自面世之后,贝壳头迅速风靡全球,深受消费者喜爱,贝壳头逐渐成为阿迪达斯最具标志性的鞋款之一。

  阿迪达斯贝壳头诞生于1969年,设计迎合了当时的流行和地下文化的核心,附赠可拆换的条纹可以很简单的改变鞋款的色彩,以配合使用者的心情和穿着;因而自面世之后,贝壳头迅速风靡全球,深受消费者喜爱,贝壳头逐渐成为阿迪达斯最具标志性的鞋款之一。

  为更好的保护“贝壳头”品牌,阿迪达斯已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将“贝壳头”图形注册为商标。2016年4月,阿迪达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贝壳头”图形商标,商标核定使用于服装鞋帽等第25类商品上;商标局经审查后驳回了阿迪达斯注册申请,阿迪达斯只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要求核准注册“贝壳头”图形商标。  

  争议商标

  商评委审理后指出:争议商标为鞋头经一定设计的鞋图形构成,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鞋(脚上的穿着物),争议商标仅仅表示了商品的种类、外观形态等特点,并不具备商标应用的显著性;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贝壳头”图形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据此商评委驳回了“贝壳头”图形商标复审申请。

  阿迪达斯并不认可商评委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要求法院责令商评委撤销驳回复审决定。  

  阿迪达斯在诉讼中提到:首先,争议商标“贝壳头”图形系其鞋类产品所独创的标识,并非仅对指定商品外观、形态等的直接描述,商标具有显著性;其次,“贝壳头”图形经过被阿迪达斯和其关联公司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经具备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际发挥着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显著性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最后,争议商标已经在全球很多国家获准注册,参考其它国家的审查实践,争议商标在中国也应该得到核准注册。

  若企业品牌名称、LOGO未被核准为注册商标,当品牌遭遇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时,企业将难以维权;阿迪达斯如此重视“贝壳头”图形,誓要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想必就是深谙此理。

来源:搜狐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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