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消费者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咨询,根据国家规定,儿童毛巾标识上标准应该是A类,为何标为B类?
针对这样的疑问,该局解释称主要是消费者没有理解两个相关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这里规定是婴幼儿用品符合A类产品要求,而不是指儿童;而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防治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36个月以下的儿童为婴幼儿,纺织品标签上必须注明“婴幼儿用品”。因此,儿童用纺织品可以使用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且要标注“婴幼儿用品”,否则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将依据《产品质量法》等依法处理。
鉴于此,该局在儿童毛巾生产和销售比较集中的范围开展了执行标准检查,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儿童(婴幼儿)毛巾生产加工标准。同时抓好流通领域监管,加大对相关标准的宣传力度。
来源:中国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