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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绒((000982):重大仲裁事项进展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一、仲裁案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一、仲裁案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邮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等文件,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以本公司自2017年4月开始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而严重违背了《合同》的约定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6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二、上述仲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邮寄送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86号】,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10,462,926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支付货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以3,106,642美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2日起以2,144,144美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确认在被申请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编号为130509SSHK-RK《合同》项下的平型纬编机(型号:SSR112 7G72台、SSR112 12G 320台、SR112 14G 216台)、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3-220台),以及编号为130716SSHK-RK《合同》项下的平型纬编机(型号:NSSG11212G 100台、MSIR123 12G 30台、SSR112 18G 49台)、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3-2 10台)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500,000元和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833,58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经全额预缴了本案仲裁费并冲抵,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33,580元以偿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第1、2、4、5裁决项下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今日2019-61号公告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京

  (沪)裁字第0186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来源:中国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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