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8月5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汪东风撤回起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汪东风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丰南路68号6幢403号
被告:吴联模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M5***04(7)
被告: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大程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8号华贸大厦A座二层201房内综合室2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泓,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已变更为李燕媚女士,详见公告2019-L052)
住所: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
第三人:萍乡大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实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十三层
第三人:萍乡欣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恩民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十三层
三、判决、裁决情况
原告汪东风与被告吴联模、被告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萍乡大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萍乡欣业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汪东风于2019年4月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汪东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东风撤回起诉。
公司对上述撤诉案件具体情况尚需进一步核实,待核实情况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初16号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7日
来源:中国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