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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商在美中报复性关税混战被警告要留意检视原产地

在执行美国301条款(Section301)关税措施引发的关税混战形势下,美国进口商被警告要当心并确

在执行美国301条款(Section 301)关税措施引发的关税混战形势下,美国进口商被警告要当心并确保他们了解美国原产国的适用规则,并检视所配合的供应商提出的原产声明。

美国自本(2019)年9月1日起对中国输美进口品加征新关税(清单第4A批),意味着价值310亿美元的纺织品、成衣和家用纺织品要加征15%的关税。新关税的实施将打击中国输美纺品:92%的成衣产品和53%的鞋类商品。

剩余1,600亿美元中国输美货品(清单第4B批),涵盖价值约47亿美元的纺织品、成衣和家用纺织品,自12月15日起将遭受15%额外关税的打击。

海关和国际贸易法专业律师事务所《Sandler, Travis&Rosenberg》(ST&R)指出,基于美国301条款关税措施,美国目前正对中国输美货品加征额外关税,关于正确采用认定原产地标准相关报导说法纷纭,造成原产地认定混乱。

该律所解释道:「进口商应意识到,尽管卖方遵守来源国规则提示可能正确的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COO)声明,但根据美国的规定,该证明可能不适用于美国。由于关税负担正处在危及关头,而且可能因弄错而受到潜在的惩罚,因此进口商必须了解美国的适用规则,并且检视供应商提出的原产地证明声明的正确性是很重要的」。

该律所解释道,基于产品价值和分类规则的不同,目前国际间尚未建立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各国往往会制订符合自己国家需求的原产地认定标准,或采用特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认定原则。即使在一个国家内,原产地认定方式也会取决于所涉及的特定问题而有所不同,仅举例,例如:可为自贸协定(FTA)、产品标示或符合优惠方案资格来设定不同产地规则。

美国会取决于各种情况来进行各种原产地证明的检核,基于美国301条款关税目的,主要有两种方式可用于判定原产地:(1)实质转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或(2)根据美国联邦法规19 CFR Part 102特定原产地规则。其使用情况则取决于该产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ST&R补充道:「因此,制造国所采使用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例如,特定比例的当地成分)可能不适用于美国海关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之认定原则。同样地,进行加工和出口的最后一个国家可能不是美国所认定的原产国」。

来源:亚洲纺织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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